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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 哈贝马斯:自然法、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

 社会学研思 2021-10-25

革命把书本中的哲学变成了现实。

——哈贝马斯



 
在这篇文章中,哈贝马斯旨在探究现代自然法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指出,现代自然法转变为成文的国家法是自然法的法定化过程,近代的成文法不再以公民的良好的、富有道德内涵的生活为依据——如古典政治学的目标那样,而是制定了物质生活秩序的各类秩序。近代成文法使得个人爱好的中立领域成了合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利己主义地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成文的权利原则上是自由权,同时,原则上讲,自由法也是强制法,个人自主权的另一面是强制性的心理顺从,现代成文法通过肉体上施加有效的暴力让人们对其加以承认。自然法的法定化最典型的历史事实是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两者都发表了基本权利宣言。宣言这种举动,意味着必须要求只从哲学的认识中为自己获取政治权力,使哲学变为政治现实的这种观念,即从哲学理性的强制中产生的法的强制的契约自主权,是革命的概念。这一概念实质上产生于现代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中。不过,在哈贝马斯看来,这只适用于法国大革命。而在美国,引证哲学与引证常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殖民地的人们不是依靠哲学推动的革命意识推动独立革命,甚至“革命”这一词语也是后来才提出来的。
 
美国和法国人权宣言中的“宣言”思想
 
从美国和法国人权宣言所阐发的思想存在着的明显的差别中我们能发现上述区分,美国居民想依据人权使其独立合法化,法国人想的则是彻底推翻旧制度,。在法国人权宣言中,人权作为导言被放置在宣言前面;而美国则把人权作为修正案,作为附件放在后面。法国宣言的革命思想是论证新宪法,而在美国,宣言的革命思想是论证独立,结果是论证新宪法是必要的。亦即一个是在论证新宪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一个在论证其必要性,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已经成为不证自明的“公意”。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直言发现新原则和论据,并不是他的使命,他的使命“是要全人类了解日常知识”。这与法国人权宣言对新的人类革命思想的提出、论证与追求完全不同。在法国,哲学家成了“立法者”,试图通过建立理论体系来引导革命实践,而在美国,理论家只是“阐释者”,目标是阐明和解释实践中生成的理论,并以之解释实践问题。因此,在美国,人权成为一种“常识”,而在法国,人权就必须造成舆论,继而以此掀起反抗君主专制的革命力量,成为新的革命力量的指导理论。在法国,自然法的法定化成了一项革命任务:哲学的目的不再是研究人们如何在法律下开展明智的政治行动,而是借助于法律给人们指明一种技术上正确的方向,通过对技术问题的纯理论研究来建立整个社会制度的框架与体系。
 
资产阶级社会自由的自然法构想:洛克和培恩
 
哈贝马斯指出,之所以出现宣言表达相似、但宣言内涵差异巨大的这种美国与法国之间的区分,是因为本质上来讲,美国继承的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的自然法构想——这一构想奠基于洛克的自由主义的自然法。与霍布斯相反,洛克认为,人不是靠进攻和防御,而首先是靠劳动来维持他们的生活。所以,他把人的自我保护的基本权利解释为人的财产权:在自然状态里,只有个人为自己的需要进行的劳动才能为私有财产赢得法律依据。当然,洛克所接受的是针对英国所宣布的权利中的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由的自然法的构想,即国家干预不能超出保护个人的社会交往领域这一范畴。这与美国独立战争的革命认识仍然存在差异,是后来的托马斯·培恩向人们指出了美国革命的独特的自由的自然法构想。在培恩看来,美国革命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权力限制到最低程度,自然法不是以革命的手段法定化,也不是主观上通过政治上采取行动的公民的意识,而是客观上通过社会本身的内在的自然法则的畅通无阻。也就是说,培恩把人的自然权利同商品交换以及社会劳动的自然法则等量齐观——而这就是没有“历史”和没有“传统”的北美殖民地的现实的优势所在,即这是一片可以实现把人的自然权利同商品交换及社会劳动的自然法则相挂钩的处女地。在这里,根据自然状态建立的和首先受到制约的政府“来自自然的社会”,而非来自由人们主动缔结的“社会契约”。也就是说,在这里,人的权利以自然法的共同名义同社会的原则相一致,自然法的法定化就不是革命的是,人的自然权利若要得到保障只需要制定贸易和交往相关的法律并引导平民百姓服从这些有利于他们的法律,而不是通过契约转让给国家和君主专制统治权力来维护秩序和和平。因此,普遍的自由贸易的实践比那种借助于公共舆论成为政治权力、决定法律,并把自然法法定化的理论,更能确保人的权利,哲学不必要费尽心思通过建构理论来使自己变为现实。
 
资产阶级社会相互竞争的自然法构想的准备:卢梭和重农学派
 
不同于美国独立战争受自由的自然法构想这一理论脉络的影响,法国大革命及其发布的人权宣言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重农学派的理论体系下指导产生的,卢梭和重农学派在法国的结合产生了另一种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然法构想。在卢梭看来,通过自我的转让个人可以变成有道德的国家公民,也就是说,君主的权利可以内在化,可以将外部强制性的君主权转变为存在于内心的人民主权。用民主手段加以改造的普遍意志的最高权力,将不受自然权利的限制。在这种构想下,普遍意志与社会利益完全没有矛盾,与个人自由也没有矛盾。即使君主是一部把国家和社会组织起来的整个宪法的唯一作者,自然法也是以普遍的意志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以前国家制度的自治的功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人权宣言起草人克雷涅看来,人的自然权利就是最终服从于普遍的法律,就是参与普遍意志的形成,而普遍的法律只能从普遍的意志中产生。在重农主义者看来,政治是国家通过对物质生活的自然的运动法则的观察而建立的一种专制。虽然与自由主义一样,重农主义者也强调私有制尤其是财产私有权,但是在以下这个绝对性的观点的看法上两者截然不同:人们之间自发取得的那种和谐,不是产生于直接的利益的利己主义的合作,而是产生于国家组织起来的自然秩序范围内得到明显的自身利益。只有按照自然法则的标准把最高的权力用于维护自然法秩序的法定化的君主,才能使自然的秩序得以产生和稳定。在这里,重农主义者和卢梭的共同看法是:人权只有作为公民权才能有,自由只有在国家状态里才能有。只有政治的权力才能使社会的自然秩序成为现实。
 
国家与社会在两种自然法构想中的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这两种自然法的构想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的差异。在法国,人们试图用民主的手段来创造一种合法的专制主义,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在自由的自然法构想中,人的基本权利同国家前就形成的交往规则是一致的,这种交往实体产生于自然状态或自发的社会,并且在政治秩序的框架中被完好地保存下来。因此,国家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中不得不存在的“必要的恶”。因此,在美国,革命活动的目的是要推翻英国宗主国过度的专制暴力,并建立一个限制专制暴力与政府权力、保证社会自由的共和政府。在法国,革命则通过民主手段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制统治以推翻保证,创造一种稳定和谐的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秩序。最终,在法国,出现了一种悲剧式的悖论,强调道德与道义的革命促成了恐怖的专制力量的登台,在恐怖与压制之下还试图通过道德说教、新的偶像崇拜和盛大的民族节日唤醒高尚的革命情操。而在美国,追求个人利益,废除压制人的政权,让社会的原则发挥作用,建立一个服务于“社会、文明和商业”的自动发展和繁荣的政府。但是,对于全人类来说,一个似乎更大的悖论是:成功的美国革命似乎只是一次“地方事件”,而“失败”的法国大革命则影响了整个欧洲乃至世界的历史进程,此后,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欧洲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反君主、反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这种革命思想和革命运动并随着全球化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影响了全球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自然法的批判
 
当马克思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激烈的批判时,马克思指向的正是美国式的自由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马克思认为,在这样的社会里,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国家是资产阶级为了在国内外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必然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貌似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律也不过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私有制利益。资产阶级私法制度的利用同所有市民的利益不再是统一的了,国家为私有者谋利益,而不是为整个社会谋利益,所以国家仍然是统治工具,镇压权不会消亡,国家是资产阶级的暴力工具,不会回归于自发地进行自我调节的社会。资产阶级理论家的自由的自然法构想不过是一种欺骗大众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因此,资产阶级的革命是拥有财产的市民的解放,而不是人的解放,人不得不服从与资本主义自由交换的自发状况的摆布,利己主义使得社会解体。
 
基本权利是社会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原则
 
通过对自然法与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哈贝马斯指出,今天,在高度工业化和官僚体制高度组织化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国家的大众民主中,种种现行的人权和市民权,依然具有一种特有的矛盾性。一方面,基本权利的保证是法治国家和一个制度得到承认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关于基本权利的自然法本身有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必要的哲学论证,但是哲学理论之间始终有诸多矛盾并存在丧失其信任力的危险。而占据统治地位的关于基本权利的自由主义的解释仍然缺乏社会基础,国家干预经济使得非政治化的社会的经济前提消失了,因此,人权和市民权、私法与公法区别,失去了它们曾经自由地与之相联系的基础。社会国家职能的增加与复杂化使得政治行动的基本规范和技术上支配社会进程的科学的、合理的方法这两种要素抽象上又产生了分离,工具理性的科学管理方法的地位被抬到更高的位置。在今天,人权和市民权之间的原则区别已不再有人坚持——无疑,早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就没有了这种原则区别。人权本身就可以被解释为政治的权力,这也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人权的核心观点。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西方对其“人权”问题进行指责时,强调人权的“生命权与发展权”基本原则,西方式的人权在论争语境下被发展中国家视为一种“市民权/公民权”。亦即,在一些国家,事实上仍然坚持人权与市民/公民权之间的原则区别。这也是当今世界一些国家之间不断爆发“人权口水战”重要的理论分歧背景性原因。
 
今天人的基本权利在三个方面得到凸显:首先,从制度上保障所有制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确认私法的种种基本自由,保证个人受教育和就业的自主权。第二,人们的基本参与权得到保证。第三,社会的或者使社会国家职能发生了变化的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不再是建立在一种由于自由的商品交换的利益自然而然固定下来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以民主方式完成的、与国家相关的、受内外公众社会监督的所有组织的利益一体化的基础上。从某种程度上来,今天大多数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将这三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保证视为其基本的政治规范。国家的政治实践依赖基本权利的规范,但是同时,不同国家内部也会从社会科学分析出发依据实际条件对政治实践进行调整。

注:

1.托马斯·培恩(1737-1809),生于英国的美国政治哲学家和作家。
2.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政治家,美国第三任总统。 
3.约翰·亚当斯(1735-1826),律师,美国第二任总统。 
4.西耶士(1748-1836),法国政治家,第三等级议员,1791年、1795年、1799年法国宪法起草人之一;1799年支持推翻波拿巴的政变。 
5.重农学派:十八世纪50~70年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学派。重农学派以自然秩序为最高信条,视农业为财富的唯一来源和社会一切收入的基础,认为保障财产权利和个人经济自由是社会繁荣的必要因素。 
6.重商主义(也称商业本位,Mercantilism),最初是由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的,产生并流行于15世纪至17世纪中叶的西欧,19世纪后成长为自由贸易。该理论认为一国积累的金银越多,就越富强。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禁止金银输出,增加金银输入。它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至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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