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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书洋康乐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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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宜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现将2021年我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某橡塑有限公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2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涉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A、B生产车间密炼、开炼工序正在生产,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未开启,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规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2021年4月12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4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2021年4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4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4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上高县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六日。5月13日,经后督察后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1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某采石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1日,赣西专员办督察员在宜春市袁州区某采石场进行现场督察,企业正在生产,破碎生产线在破碎石料,未开启喷淋除尘设施,厂区扬尘很大,存在粉尘直排的情况。当日,赣西专员办督察时已对现场破碎生产线正在工作的现状以及现场各产尘环节(破碎生产线、堆料厂区门口等)进行拍照固定证据。2021年3月3日下午16时,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属地乡镇政府环保办干部到达该涉事企业进行核实,并对现场负责人刘某以及易某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经调查,刘某由于环保意识欠缺,在长达4-5小时设备调试阶段(期间有时有少部分的投料),明知会造成扬尘很大,且现场也确实出现较大扬尘,而未正常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任何降尘措施,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涉案企业在此之前,也出现过破碎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现场扬尘很大的情形。涉案企业主要存在采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3月3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涉案案件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在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2021月3月22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3月25日,再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5月20日经后督察后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同时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3: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根据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的应急池回抽至厌氧池的管道脱落,应急池内废水通过该管道排至应急池外,导致应急池旁未硬化土壤积有黑色废水,随雨水冲刷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分别对应急池溢出废水和该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水取样监测,经检测,应急池溢出废水COD: 2940mg/L,氨氮: 54mg/L,总磷: 26.4mg/L;入河排污口水样COD:600mg/L,氨氮:26.6mg/L,总磷:3.7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COD: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该公司存在向外环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2021年2月27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3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3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3月17日,在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3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月18日经后督察后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案例4:某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的老包装车间采用输送带传送的送料方式,输送带未密闭,且输送带至提升机进料口落差较大(约2米)。老包装车间装有布袋除尘设施,但粉尘收集不到位。老包装车间进出口朝向在西面,未做封闭措施,粉尘吹到树木上,导致树木上有较多粉尘。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确定了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通过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证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处理情况】2021年4月18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对某公司现场检查,4月18日,立案调查,4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4月20日送达。2021年4月21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22日送达。5月4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5日送达。5月17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经后督察后结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作者:李江东 欧阳超逸 席平

初审:袁成红

终审:曾   洪

编辑: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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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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