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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民事官司将没有上诉机会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带来的变化

 追梦文库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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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0篇文字

更多的民事官司将没有上诉机会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带来的变化


这么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已经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通过并实施,将会给民事诉讼带来较大的变化,很多人以往在脑袋里已经形成的关于民事官司的程序知识,很多可能要更新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上面这段话语以及民事诉讼法修订哪些条款,各大正式媒体都有报道。但是,这个新闻似乎激不起自媒体和社交网络的热度来。

在我国的自媒体和社交网络上,法律内容方面一直是比较冷的。法律有关的内容在社交网络上能形成热点的,通常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引起公众热议的案件的法律分析;二是婚姻法、继承法这类家事法律的立法修改。

在法律自媒体方面,适合公众传播的账号稀少得可怜。就我所见,法律自媒体目前主要分为两极,一极是摘抄社会热点案件然后进行简评,另一极是专业人士分享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前者近乎故事会,后者囿于小团体。我的文章也是偏向后者的。

像是《民事诉讼法》修订这样的专业内容,专业人士分享的专业分析并不少,其中很多有价值的内容我也在学习。

今天,我想直接说一下结果,也就是这部法律此次修订可能会给公众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

对于在未来有可能要打民事官司的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来说,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如果审议通过的话,会有2个主要的变化发生:

  1. 更加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没有上诉二审的机会了;
  2.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整体上将会相对缩短。

当然,并不只是这2个变化,但是这2个变化的影响面是最大的。

下面,分别从这2个主要变化来随便聊聊。

更加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没有上诉二审的机会了。

之所以说是“更加多的”,那是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本来就有一些诉讼案件是没有二审的,也就是“一审终审”。

在这些现行的“一审终审”案件中,区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传统的“一审终审”案件。

那就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为“特别程序”的案件,它们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特别程序案件,立法规定为“一审终审”,没有上诉二审。这样的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的前身“198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经有了。只不过,最早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所针对的案件只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来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增加了特别程序案件的种类。

第二类,是立法修订过程中增加的“小额诉讼”。

这个“小额诉讼”的立法内容,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时增加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一项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段立法内容沿用至现在修订的版本,没有变化过。

在上面这段关于“小额诉讼”的立法条文中,所谓“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案件”,是指位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的第一百五十七条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所以,“小额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的一部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那一部分案件。简单地说“小额诉讼”案件,是简易程序案件中的一个分支。

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只有“小额诉讼”案件是是适用一审终审制的,其他简易程序的案件,仍然是二审终审制。

2012年的那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这方面还有一个新增的规定,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无论案件是否是前面说的那种简单案件。这个新增的规定,在本次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再次向前突破了一小步,稍后再说。

综上,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中,能够采取“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时符合两方面的的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而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草案显示,将第2个条件,也就是标的额放宽了,改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从“百分之三十”直接升到“百分之五十”。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简单案件将会被列入“小额诉讼”案件中,即有更多的案件将会适用“一审终审制”,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简单案件将会没有法定的二审上诉机会了。

并且,在本次的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也会适当增加部分争议在诉讼解决时采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2021年7月2日,上海人力资源保障网发布关于本市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布了上海市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4056元。根据2020年的这个数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且案件标的额在62028元以下(包括62028元在内)的,在上海法院管辖范围内,应当就会被认为是“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整体上将会相对缩短。

“整体上”的意思是,单个具体案件的法院审理时间并不必然减少,但是民事诉讼案件整体上来说,被制度性地导向合理缩短法院实际审理案件的时间。

最明显的一个修订是,缩短了“公告送达”的时间,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公告时间,只有现行法律规定的一半。

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六十日。而这次的修订草案规定:“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另外,针对“小额诉讼”,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小额诉讼,比一般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还要短。

修订草案还规定,“小额诉讼”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判决:“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等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对于一审法官的压力还是挺大的,但确实有助于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关于二审,修订草案也有提高效率的一些新规定。

首先,修订草案规定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以电子方式送达诉讼当事人,对于当事人事先已经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诉讼案件来说,一审判决书可以更快地在法律上送达当事人,缩短了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实际等待期间。

其次,修订草案规定,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的审理方式:“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明确规定“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立法突破,有利于二审法院更快地安排二审案件的庭审。

总体上来说,《民事诉讼法》的这次修订是和正在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相匹配的,其整体目标是优化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职能方面的效果和效率。

不过,对于未来可能运用或者参与民事诉讼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来说,需要对这一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倒推过来改进相关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发生争议要诉讼解决的,要更加重视一审的诉讼准备;另一方面,要更加系统合理地管理内外的各项制度和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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