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配套资金的管理,推进各个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我校院课题配套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通知书》后,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获批后,必须及时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的《立项通知书》、科研处发出的我校配套资金通知、预算明细表送到财务处备案,在报销课题费时,明细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报销金额不得超出预算数目,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做好详细记录工作。 三、项目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四、项目经费由校院统一管理,不能转拨其它单位、或转作他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一、严格做到一事一报,不能一次性报销多次课题费相关的差旅费票据,报销事由及相关票据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二、在报销单上分项列示清楚票据所对应的的明细项目,如果购买的物品,列为办公用品,汽油费出租车费为“交通费”,不得以简单的“课题费”列支所有费用。 三、单据发票抬头不能为个人,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四、报销票据中,不得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票据。 五、不得报销立项前费用。报销票据期限为课题立项之后至结项期间。 六、报销的票据内容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且提供支持性资料。 七、项目经费支出使用合乎情理,金额符合实际。 八、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数据采集费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九、餐费、汽油费、电话通讯费、上网费等费用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相关。 十、如课题费报销中涉及下乡问卷调查、座谈及所需的日用品相关票据,需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包括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用途,数量,明细内容,使用人员等)。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人员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严禁一人代签,多人领取。 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严禁一人代签,多人领取。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四、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五、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六、出版费: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出版费。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汽车油费等其它费用。 八、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九、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章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定者,停止配套资金的拨付。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项目经费审核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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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史迪仔很忙 > 《双减政策课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