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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4招将使你的房屋被“快拆”,你能及时反应吗?

 见喜图书馆 2021-11-02


我们一直在讲,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有时是需要以时间换空间的,即要千方百计避免房屋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被拆除,为自己在房屋尚“健在”的情形下与拆迁方协商对话保留机会。但实践中很多时候却并不能如你所愿,拆迁方也练就了一套能够将房屋“快拆”的“招式”,对被拆迁人的权益影响巨大。

作者 | 王小明

那么,都有哪些招式是值得大家关注的呢?被拆迁人又该作出怎样的反应来呢?

【招式一:不签协议房屋秒变违建】


拆迁和拆违,一字之差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结局和程序。譬如前者应有充分的补偿,后者则是“违建不补”;前者需依据征拆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者则是乡镇街道就有权拆房……
相比之下,拆违要比拆迁来的“痛快”得多,虽也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所确定的程序,但终归比征收拆迁那一套要来得简便。
故此,一旦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而拒绝签约腾房,违建认定这根大棒就可能劈头盖脸打下来。无证的房屋在拆迁方看来那就是违建,全然不顾“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等客观原因。
即便待拆迁房屋有证,也有拆迁方不惜千方百计将其予以撤销的,把有证“依法”搞成无证,再给你来违建认定。
面对“以拆违促拆迁”这种目的不纯的做法,被拆迁人当然不可坐以待毙。及时收集能够证明房屋建造、确权的证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认定违建的行为进行救济,灵活选择复议和诉讼途径,力争将房屋的合法性坐实,那么就补偿安置的协商就会朝着有利于被拆迁人一方的局面发展。


【招式二:不签协议好房变危房】


拆迁中“好房”与“危房”的认定有时令人琢磨不透。老百姓主张自己居住使用了几十年的老旧楼房是严重危房,希望能予以拆除重建,对方却说涉案房屋仅是A、B级的危房,达不到要拆除重建的程度,按政策只能是加固修缮。
而当老百姓认为自己的房屋并不那么危险,只是一般“老旧”时,拆迁方却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涉案房屋系危险等级最高的D级危房,进而由街道办等作出解危排险、紧急避险、限期腾房等通知。
无疑,房屋究竟危或者不危,不能仅凭肉眼可见的主观状态去判断。而在这一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上,老百姓也的确没什么发言权。
但可以肯定的是,申请危房鉴定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鉴定人员必须实际入户勘查,并且要出具书面的危险房屋等级鉴定报告。而被拆迁人有权对此知情、参与和监督,而不能仅仅获得一个“结果告知”就被要求立即腾房。
对将明显不危的房屋定成危房的,被拆迁人要及时针对解危排险等通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将其撤销。大家必须以行动正告拆迁方,即使你要拆我的房子,也只能依据拆迁的程序要求来拆,而不可独辟蹊径来损害我的合法补偿权益。
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是值得强调的:D级危房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状态,有人长期居住使用的房屋是很难构成这么高的危险级别的,这也正是老百姓申请拆除重建总是不能如愿的原因所在。
那么,凡事得统一标准,不能因利益的驱使而搞双标。


【招式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釜底抽薪】


在最近一两年的征拆实践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应用有扩大化的迹象,这不得不引起被拆迁村民的高度警惕。
在明律师曾多次指出过,“收回决定”与棚户区改造、重大建设项目等征收行为是平行关系二者依法不应存在“交叉点”。也就是说,征收拆迁是不允许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形式来实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是征收的结果,但不是其途径。
被拆迁村民需要牢记的是,无论你所面临的是征收项目还是旧村改造等协议搬迁项目,你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合法建造的养殖场、厂房等是享有所有权的。那么任何村民会议决议、补偿安置方案都不能直接被拿来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
对于合法建筑,只能司法强拆,除非被拆迁村民自愿处分。所谓的“帮拆”“助拆”全无法律依据,被拆迁人一定不可迫于违法行径的淫威而轻易放弃对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报警、向乡镇街道直至县级政府举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都能有效地遏制“收回决定”的进逼势头。
收回决定尽管难对付,但却绝非不能对付。而此种情形的泛滥也在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明确、统一对相关纠纷的立案受理、裁判等标准,为老百姓指出明确的权利救济渠道来。


【招式四:否定被拆迁人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权利】


除了在房屋、土地上动歪脑筋,拆迁方有时还会在人身上做文章。
否定被拆迁人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3种:
1.以农村村民出嫁、离异、丧偶后再嫁、年龄“超标”、长期外出务工、户口迁出等为由,不认可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的补偿安置纠纷就是这一类的典型,“入赘男”有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生产生活关系”才是判定某位被拆迁村民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利益的决定性标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直至村委会会议的一纸决议,都不能作为否定被拆迁人获取补偿资格的唯一凭据。
2.以否认公房承租合同关系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接受补偿条件。以公房承租人身份主张补偿利益的当事人一定要锁定自己的公房承租人身份,白纸黑字签订的公房承租合同是保障权益的最有力证据。
因历史遗留原因而未及时签订书面的公房承租合同,仅以口头约定、交房单等名义占有使用房屋的,将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即便其他同事也都是这种情况,拆迁方也可能只针对某一户与单位领导关系不睦的当事人“开刀”,想要像其他同事那样获取到补偿也需颇费一番周折。
3.利用被拆迁人的家庭矛盾,将补偿安置支付给被拆迁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在农村较为多见,大家需确保家庭成员对征拆补偿意见上的统一,一致对外,不被拆迁方轻易分化瓦解。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拆迁方的“招式”再多,有一个应对要点却是不变的,那就是未雨绸缪,尽早收集证据、排除风险隐患点,获取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本文所提及的这些问题被拆迁人大可拿来与自己的情况对应一下,看看有没有类似的风险隐患存在。如果有,就要考虑能否将其在拆迁到来前予以排除,或者准备好万全的应对之策。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做好自己的事情才是维护补偿安置权益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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