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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草书《因明入正理论后疏》最新释文

 苦丁茶170 2021-11-05

徐榴堂 / 释文并制作

《因明入正理论后疏》与《因明入正理论略抄》是同一个卷子、同一个书写者。文本作者为唐代高僧净眼,至于是否为净眼亲笔所书,在没有佐证的前提下,难以确定。

《略抄》部分的释文,前有武邑尚邦先生的初释,后又有沈剑英、黄征等先生的研究、校录和整理,我做的只是“三校”和制作的事,基本没什么难度。《后疏》的释文,现在网上流传的均出于《卍新纂续藏经》,也就是武邑尚邦的释文,这个电子版释文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武邑原本释文如此,还是文本电子化识别造成的,在没见到原书的情况下,不作判断。

为求释文准确,不至再以讹传讹,故《后疏》释文的辨识工作前后花了近两周的时间。我对佛学接触不多,对古奥的因明学更是一窍不通。虽然面对的是草书辨识的作业,但对一些字的辨识,没有上下文引导、没有对文本内容的了解,是无从下手的。故花了三天的时间读了读陈大齐的《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和吕瀓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虽离看懂还差得远,但好歹对《后疏》写的内容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

本文标题中的“精校”二字,说的是本人花了不少精力校对的意思;至于释文的精准性如何,还有待同好检验。直到此刻,我对《后疏》中几个字的识别,也还不敢十分放心,列举于下,与大家商讨。一人之力毕竟有限,如能得到来自大家的更准确的断定,则将不胜欣喜。

1、第34页第4行“比量因强约胜就强”的两个“强”字

第一个“强”字近于行书,然其偏旁的写法会给识别带来误导,第二个“强”字则是第一个字的省写,偏旁写法更怪异。但实都为“强”字。(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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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第40页第6行“自不兔愆故”之“兔”字

《卍新纂续藏经》释文作“免”,初以为文中的“兔”字出现得很突兀,后读《因明入正理论讲解》,才知出自古印度“怀兔非月”的典故。(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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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3、第44页第4行“二如是下疏已总结”之“疏”字

此“疏”字与文中其他“疏”字写法大不相同,《卍新纂续藏经》释文作“修”。但与“修”字草法不相涉,实为“疏”字简省写法。(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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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4、第49页第5行“不许声常住”、第50页第1和第5行之“声”字

此“声”字《卍新纂续藏经》释文作“齐”,但此段讨论的是“声是无常”相关问题,与“齐”毫无关涉,从上下文内容和第49页几个“声”字的写法变化来看定为“声”字的简写。(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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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5、第49页第4行、第7行两处的“宗曰”二字

此二字在程同根先生编著的《敦煌草书大字典》中释作“齐”字(图5),有点莫名其妙,不敢苟同。联系上下文应为“宗曰”二字。在因明中,“宗”是自己所欲证成者,“不许宗”似为“不许声当住”的见解;而“声瓶宗”同样也为“声瓶”之见解。释作“不许齐”、“声瓶齐”则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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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6、此卷最后一个字

这个字的识辨花费了很长时间,翻遍了手头六本字典,无果。唐人经卷(包括后世印刷书本)卷末一般都会再写一遍卷名以标示文本结束,有的还在卷名后空一格写一“卷”字。

为搞清楚这是个什么字,我自己用笔写了几十遍,以“现场还原”的方法,“感觉出”这是“篇”字的简写。直觉不一定对,希望同好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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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7、这次的释文以辨识原手稿草字为目的,是一项表面工作。至于文字与内容之间的问题,尚无涉及,这是因明学的课题,我也无力解决。所以,文中多次出现的“惠”与“慧”、“厈”与“斥”、“准”与“唯”、“第”与“弟”、“项”与“颂”等字的判定,均是以字面写法而非文义做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个释文是字帖的释文,而非对文本的校释,特此说明。

另:

上次《略抄》部分发布后,有网友私信给我说下载的图片精度不够,打印出来有虚影。我自己试验后,确实如此。这应是图片上传后被系统自动压缩造成的。事情做到这一步,图个皆大欢喜方得圆满,故现将《法华经玄赞卷》、《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因明入正理论后疏》三个卷子的分页高清图上传至百度网盘,链接附在底部,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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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写本《因明入正理论后疏》释文

1

因明入正理论后疏 慈门寺沙门净眼续撰

论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述曰。上来别解法。

此即总结也。总指前过。故称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释。一云。

似宗因喻。是其总名。卅三过是其别称。举总等别。故称等

也。一云。此中且约声等辩过。准(虽)声色等辩失皆然。举此

等余。故言等也。一云。卅三种摄过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

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违因

中有违三违四等。喻过之中有两俱随一等。今旦举此一途。

2

等余多例。故称等也。既所显之理有过。能诠之言称似。故

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论云。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

比二量者。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复次解颂中真

似二量。问。论中先明真似立破。后弁真似二量。何故长行解

释诵越偈文。答言。依类结解。就义便自悟悟他是结

言(颂)之义类。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兴也。故释其比量中云。

相有三种。如前以说。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种、如前已说。故知长

行解义便也。又解长行之中言。明内有真似之量。外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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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之言。若不诵其偈文。不显内外。问(得)先相由也。集论云。能立

有八。现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长行为显内外德先相由也。

将释论文。先解现比二量义。略作三门分别。一明立二量意。

二释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诸师。立

量数不同。且如数论师及世亲菩萨等。立有三量。一者现量。

谓量现境。二者比量。谓籍三相比决而知。三者圣教量。谓

籍圣人言教方知。如无色界等。若不因圣教。何以得知。故

离现比之外别立圣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谓即于前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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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别立譬喻量。如世说言。山中有野牛。余人问言。野牛如何。

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细异。胡与家牛异。此既应譬

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离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

谓即于前正(四)量之外。更立义准量。如言声是无常。所作

性故。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无所作。

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无常。义准亦知无我。诸无常者

必无我故。故离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谓即于前五量

之外。别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开门见物果。如所言既称

5

有为(初)为量。有故离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谓即于

前六量之外。别立无性之量。如言房中无物。开门见无果。如

所言既称无而量无。故离前六量外别立此量也。或有立

其八量。谓即于前七量之外别立呼召量。如呼牛牛至召

马马来。既称呼而成。故离前七量外立此量也。若依陈那

及商羯罗主菩萨等。唯立二量。一名现量。二者比量。何因

唯立二量。良为一切诸法有二种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

自相者。名为现量。量共相者。名为比量。圣教量等。皆量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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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故离比量。更不立余。若为别知立余量者。别知诸法岂

唯有八。今据总摄立其现比故。彼八种此二所收。故理门论云。为

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摄在此中。故唯二

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

余量。此文但约散心分自共相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

者。泛论自共。有其三种。一者处自相。即如色处不该余处。故

言处自相。苦空无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称共相。二事

自相。即处自相中青黄等别事不同。名事自相。总色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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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于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识所

缘之青。现所缘者。不通余青。亦不为名言之所诠及则是

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转名共相。为名言等之所

及故。是假共相。且于色处作此宣说。准例余亦有如此三

自共相。虽处既尔。于界及蕴随其所应他此分别。今言自

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为名言所及者。为现量境。言共

相者。但为名言所诠。假共相者。为比量境。问。处之与事岂

非五识现量所得耶。答。自相自相中。处事则为现量所得。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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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总事。非五识境。为此偏约自自相相说也。故理门论云。由不共

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问。若尔者何因对法论云。问于一一根

门种种境界。俱现在前。于此多境。为有多识。次第而起。为俱

起耶。答。唯有一识。种种行相俱时而起。此文既违别转之义。

如何会释。答。虽同时取行相各别。不总相缘故无有过。

又。瑜伽论菩萨地云。随事取随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谓

随事取者缘依他性误谛。随如取者。缘圆成实性真谛。其

现量观内证。离言故不分别此事此如也。又。对法论云。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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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此余根境。是实有义。谓待名言此余根境。是假有义。

又。法花经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为五比丘

说。又。大小因明论皆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知于色

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准上经论。

实法不为名言所诠。复言现量缘离言境。故知自相是离

言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复言比量缘假共相。故知共

相是言诠境。此即是第一释立二量意。

第二释二量名者。初释现量。后释比量。言现量者。理门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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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正理论皆云。现现别转。故名现量。诸大德等略有三释。一云。同时

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现影不同故。言现现别转。此释恐不当。其理

先释现量名心不得该于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时心王心所各

自现影别转之义。故知此解不当也。一云。五识依现在根量度

五尘等。故言现现别转。此则依现之量。名为现量。即依仕释也。

此亦不当理。此释亦该于比量。具如意识起比量时。亦依现在末

那为根。应名现量。若依小乘可作是释。以彼唯依过去意根。若

尔大乘意识亦通依过去意根。何故唯约末那而生此难。若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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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亦依过去意根。应不名为依现之量。若言五识虽依过去

而就不共五根为名。故名依现者亦应意识毕竟不得名为现

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诸依意根者皆非现量。如犹比量。同喻。是

故不得以依现故名为现量。故此解不当也。一云。现在五识量现

五尘。故言现现别转名为现量。此则现是量。名为现量。即

持业释也。此释亦不当理。该比量故。意识比知烟下火时。岂非

现在。此亦应名现即是量。故此解亦不当理也。今解云。色等诸

法一一自相不为共相之所覆。故各各显现故名现现。五识等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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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现境各别转。故言现现别转。此则量现之量。故名现量。此

即依仕释也。又释。现量之心取二境分明显现胜过比量。故称

现现别转也。此现即是量。故名现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别转言

且据散说。若约定论。总缘亦得此如后说。言比量者。不能亲

证。类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称比量。此即持业释也。此即第二

释二量名。第三出二量体者。于中有三。一约定散出体。二约

八识明性。三约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别。初约定散出体者。一切

定心皆是现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门论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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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现量。故知定心皆是现量。问。定心缘无常苦等共

相之境。为是现量。为是比量。答。依西方诸师。有两释不同。一

上古诸师释云。无流方便缘苦无常等果是正证。故非证量。复

正体智证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缘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

是现量。准此释顺决择分定心及后得智缘假共相。亦非现量

也。二戒贤师云释。若约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约定心

缘自缘共。皆现量收。今详二释。后解为正。若依前释。即违

教理。瑜伽论说定心是知摄。又云。见知是现量。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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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量。若说定心通现比量。应说定心通尝知摄及现比

收。此即违教也。又。诸佛种智。为唯现量。为通比耶。若唯现量。

应不缘瓶衣军林舍宅等。何名种智。若许缘者。即是缘假

共相。何名现量。若通比量者。诸佛种智刹那觉照。岂可比

度方乃决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诸佛无不定心。佛心缘假。既

唯现量。故知余定不通比量。此即违理也。由此故知。后释为正

耳。问。若依后释。定心缘假共相。亦名现量者。何故此论释似现

量中云。由彼于义不似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答。散心闇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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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境俘识缘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谓现证故非真量。定心

明白深取所缘。纵取共相。必由现证。论约散说。亦不相违。

问。论文既云。诸修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者。佛心既是定心

说法必缘其教。定心不离其教。应非现量所收。答。佛心缘教

唯拟被机。非是籍言。方缘定境。故知望定境。终是离教

也。若约散心分别现量等。即通现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

约定散分别现比二量。第二约八识辨体者。眼等五识及阿

赖耶识。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无漏。皆现量摄。以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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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种类分别。证自相境故。问。五识烦惚与无明俱既迷境起。

何名现量。答。烦惚自缘顺远境起终。不迷色等。谓非色等迷

顺远边自是无明称色等边。终是现量。末那散位见分

唯是非量。自证证自证分一向现量。以内缘离分别故。若在定

位。一向现量。平等性智唯内证故。第六意识。若在定位。

一向现量。若在散位。与率尔五识同时任运缘境。是现量

摄。以离名言种类分别缘自相境故。若起闻思两惠称境比

知。意识见分是比量摄。以比度心缘共相故。若自证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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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分。是现量摄。以内缘故。若起人法二执之心。见分唯是

非量所摄。自证证自证分现量所收。以内缘故。此中八识既如此

判同时心所一准(唯)识论。第三约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别者。

于中有二。初约诸大小乘废立四分。后正约四分分别。就初废

立四分中。总有六义不同。初义如廿部小乘之中正量部中。

唯立见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且如余十九部。缘境之时。皆言于

心起境行相。缘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当大乘相分。行解即当

大乘见分。若如正量部。缘心外境。应缘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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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而无相分。大乘破云。眼识必定不能缘色宗。以不作色行相

故。因。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缘色。犹如耳识同喻。既有此过。

故知缘境心有行相。第二唯相分不立见分。如大乘中清辩

菩萨说。缘境时但似境起。即是能缘非离似境。更有见分。名为

能缘。唯识论中破此义云。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不能缘。如虚空

等。或虚空等应亦能缘。准斯论文。此义非正也。第三相见

俱不立。如安惠菩萨唯立识自体。是依他起。相见二分。是遍计

所执。以正智证。如不作能缘所缘解。故为此安慧菩萨言。八识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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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遍计所执所摄。自证分是依他起所收。护法菩萨等破云。若

尔诸佛后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缘身土等见分。亦应诸

佛未遣遍计执心。诸佛既遣执心。由有相见分等。故知相见非

遍计所执也。第四相见俱立。如无著菩萨及难陁(陀)菩萨等。并立

有相见二分。故摄大乘论本云。复次云何安立。如是诸识成唯

识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识无有义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

故。三由种种种种行相而生起故。准此文故知无著菩萨立相见二

分。又经云。一切唯有觉 所觉义皆无 能觉所觉分 各自然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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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既云。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故知有其相见二分。

第五陈那菩萨立有三分。彼云。相分为所缘。见为能缘。其见分

既不能自缘。应无有量果。又见分若无能缘。量果应不忆

昔曾所处更事故。应别立自证分。谓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

量。自证分为量果。故陈那菩萨所造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解云。似境相所量是

相分。能取相是见分。自证是自证分。即能量明见分为能

量。量果明自证分为量果。此三体无别明不离识也。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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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四分了。则是赖(亲)光菩萨及护法菩萨等义。彼立云。如以见分

无能缘立有自证分义。亦以自证分无能缘故须立证自证

分。故彼引经文云。众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经见种种

差别。解云。众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缘所缘。或外分或内分二性故也。

内外一切分者。相分见分为外分。相分体外故称外。见分缘外

故称外。自证证自是内分。若体若缘俱是内故。内分外分俱非

一故。称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缠者。为所取能取缠缚心故也。见种种

差别者。于能缘中见分取境。或现或比或量非量种非一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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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种种差别也。据此经文立四分义。问。若以自证分无能缘故。

立证自证分者。亦应证自证无能缘故。须立第五分。如是

便有无穷之过。答。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自证分有其

两用一缘见分用。二有却缘证自证分用故。不须立第五分也。

问。若尔见分亦有两用。一缘相分。二缘自证。应不须立第四分

也。问。若尔见分缘相分。却缘自证分。有即同一时一分亦是量

非量过。何者且如见分起我法执时。不能称其相分解故。故

非是量。复能却缘自证分也。即是其量。岂可一分于一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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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量非量。为避此过。见分不得却缘自证也。若自证分缘见

分时。亦是其量缘证自证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证得两缘也。

问。若尔见分起非量时可不许两缘。正是量时。应得两缘耶。

答。见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摄。若缘自证分定是

现量。岂可一分亦名现比。若自证分缘见分时及缘证自俱

是现量。所以自证得再缘也。问。若彼见分是比量时。不许再

缘五识赖耶。既是现量应得再缘耶。答。见分相分俱名

外分。自证证自是内外分收。见分体。虽是内。缘外故称外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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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见分缘彼自证。即有缘内外缘过自证分。缘见分及缘证自

证分时。俱是缘内故。自证分通两缘也。问。此之四分。为同种生。

为别种生耶。答。有本质相分与见分别种生。无本质相

分与见分同种。起见分自证证自证分。据用分三。据体是一。

同是识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种生。若别种生即有同

时同类之识。三体并起过也。问。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还缘

自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负。云何自心还缘自体。答。心用

微细不可以世事。趣比况之。且如世间灯光照物。亦有自明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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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心。虽了境亦有自缘之义也。此即明其废立四分也。自下第二

正明分别现比二量及能量量果等义。先明二量。后明能量等。

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见分一

种。若是意识。通其现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说意识。自证

分证自证分皆是现量。其末那识散心见分一向非量。散

心自证证自证分及平等性智相应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一

向是其现量所摄。其五识及赖耶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一切

皆是现量所摄。此则是其约四分出二量体也。次约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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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别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见分唯

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证证自证分通能量所量及

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

见分是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自证分

是所量。证自证分是能量。自证分是量果。证自证分是

所量。自证分是能量。证自证分是量果也。上来。约总

八识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辩能量所量量果分别。准其心王既

然同时心所等亦尔。上来已明二量义。就解论文中分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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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言复次为自开悟当知。

唯有现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谓凡欲悟他。先论自自

觉觉(自觉自觉)之道不过二量。由证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

余量。故称唯有现比量也。论曰。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者。

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于中有二。初明真量。后有分别下

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释二量。后于二量中下出二量果。

就前文中。复分为二。初解现量。后解比量。解现量中。先总

出现量体。后别解释。此即总出现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简持

28

义起论端义。此如前解。言无分别者。正出现量体。且如五识

取五境界。离名言等所有分别故。理门云。有法非一相 根非

一切行 唯内证离言 是色根境界。二率尔五识同缘意识及

第八识亦离名等一心有分别故。理门云。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

证行转。三一切自证分。四者一切定心名离分别故。理门论云。又。

于贪等诸自证分。诸修定者离分别。皆是现量。此显

分别之心。犹如动水增减所缘。不名现量无分别心。譬于明镜

称可所取。故名现量。论云。若有正智者。述曰。此下别解。文中

29

有四。此即出无分别体。谓五识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惠缰故

总名正智也。论曰。于色等义者。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

色者是眼识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识所量故也。能

益智等故名为我乃至苦无常等。是定心等现量所量。

此中且约散心。但说色等自相境也。论曰。离名种等所有分

别者。述曰。此即第三释无分别义。谓若现量必离名言

种类等所有分别。离名言分别者。谓若待名言取诸法者。皆

非现量。缘共相故。言离种类分别者。种类有二。谓有情种

30

类。法种类。有情种类者。即有情上同异句义。法种类者。即

诸法上同异句义。又种类有二。谓总种类。别种类。总种

类者。即大有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通体故。别种类者即同

异句与一切诸法种类。作其别体故。此等皆是胜论宗说。又种

类者。即是诸法假种类也。若依如是种类分别缘境界者。

皆非现量。以假种类是共相故。若实种类妄计度故。等

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余缘假分别。皆非现量也。

论曰。现现别转故名现量者。述曰。此即第四释名结义。现现

31

别转者。如前章中解也。论曰。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

义。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约义总明。后指事

别解。此即约义明也。谓藉众相即是比因。谓缘三相之智。

是比解无常智之因也。而观于义者。即是比果。谓解无常

之智。是缘三相智之果也。论曰。相有三种。如前已说者。

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众相显因所观义。后

解藉相观义。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谓所藉众相有其三

种。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说也。论曰。由彼为因

32

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名是比量者。

述曰。此即解藉相观义正明指事也。西国因明释论中

有三师。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为因者。显由彼言说为因也。

于所比义者。明三相义因也。有正智生者。弁缘相智因。即

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者。显比量果。文中举

果显因故。一处合说也。结文可解。一云。于所比义者。显无常

等义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

体。此中唯举果智。言显因智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

33

正智生者。如初师说。了知有火等者。重显因智相。谓因智圆

满故。了智有火等也。今释由彼为因者。谓因智由用彼三

相言义为解。显无常等因即解前文。谓藉众相也。于所比义

者。解上所观无常等义。有正智生者。显能观果智体。了知

有火或无常等者。正显果智观义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

观于义。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门论云。比度因

故俱名比量。西国诸师义一。抑此论举果显因。然理门论中。

陈那自会云。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建立为现二门。此

34

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于其现因说为

现量俱不遮止。准此文故知。不须言举因果显因也。

问。既不遮止。何故现偏说果比属论因耶。答。现量果胜

比量因强约胜就强故偏说耳。问。何故论文已说了知有

火说。复言或无常等耶。答言显比量。有二种。一因事

生比量。亦名现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

比量。见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识先量烟。意

识比知火。即现量生比量也。闻他成立声无常言复方

35

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论比量力故。敌者比知无

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显因事因言二种比量故。云

了知有火或无常等也。故理门论云。此有二种。谓于所比。审

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显二比量也。

论曰。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者。述曰。上来解二量讫。

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后释伏难。此即出二

量果也。谓二量中智最为胜。同聚心等总就智名。智之见

分名为能量。智自证分名曰量果。见分自证用别体同故

36

言即智名为果也。是证相故者。现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证自

相共相境故也。问。阿赖耶识既无别境。云何同聚总就智名

耶。答。据实二量。未必以智为名。今显立破之无故。约智为论。

论曰。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者。述曰。此释伏难也。难云。

若取心外境。可使名为量。既唯取自心应不名为量。今论主

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钳捭物。舒光照物等实有作用。但

譬如明镜现众色像。镜不至质。质不入镜。现影以质故。名为

照心。缘于境亦复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现。似有作用。假名

37

为量故。理门云。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

假说为量。论曰。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者。述曰。上

来释真量讫。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释似现。后解似比。此即解

似现也。文中有二。初总解。后别释。此即总解也。以名言等分别缘

故名有分别。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于义异转也。论曰。谓诸

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者。述曰。此下别解。文中有二。初解上

有分别智。后解上于义异转。此即初也。谓诸凡夫外道所有邪

智以瓶衣名言种类假立分别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瓶衣。是

38

假四尘合成分别之心。妄谓眼见故。名似现量也。论曰。由彼

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者。述曰。此解上于义异

转也。谓由彼分别之心于境界义。不以实自相为境界。乃用瓶

衣等假共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也。此约散心说。以佛之心亦缘

假故。论曰。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者。述曰。

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总出体。后别解释。此即总出体也。谓

若似因智为先者。显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诸似义智者。明似比之

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总名似比量也。论曰。似因多种如先

39

以说者。述曰。此下别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后正解似比。此即初

也。谓似因十四种。如前似立中已说也。论曰。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

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为

因者。谓似因智。用彼似因言义为解显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

因智也。言于似所比者。谓果智所观常等也。诸有智生。谓似比

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释似果智相。谓非常法妄作常。解由

非真故。名似比量也。若准前文。还有三释翻前可知。论曰。复

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者。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

40

即释项中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讫。从此以下解前项中真

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后释似破。解真破中有二。

初总释能破名体。二谓初下指事广释。此即初也。谓若能正显

示他似能立中所有过失。即说此是真能破也。又。能破有四。一

真能破。谓厈失当过。自量无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

谓当过而厈。所以称真。自不兔愆故。名为似。此即相违决定过

也。三似能破。谓无过妄厈。自虽无咎而有枉善之愆。所以称

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似能破。谓无过妄厈。已称其似自量

41

有瑕是以言着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今为简后三故称。

若正显示等也。或可为简后二。以相违决定。望显他过边

亦得称真也。论曰。谓初能立缺减过性者。述曰。此下指事

广释。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过。后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

有二。初明缺减失。后显卅三过。此即明缺减过也。何者西方有

两释不同。一世赖已前诸师释云。宗因喻中随有所阙名为

缺减。总有六句。阙一有三句。如有宗因无喻是一。有宗喻无

因是一。有因喻无宗是一。阙二有三句。如有宗无因喻是一。

42

有因无宗喻是一。有喻无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若阙宗

因喻三。名为一者。应有七句。良为三无总非能立。何得名阙

故。不取阙三也。二陈那菩萨云。宗非能立。唯于因三相中随有所

阙名缺减也。此亦有六句。于三相中阙一有三句。阙二有三句。

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德云。陈那约因同异喻三中随有所阙名

缺减者。此恐不然。真性有为空等比量定无异喻。岂名阙一

过。故约三相不得有阙一也。问。若尔此比量既无异品。应阙异

品无相何得作此释耶。答。无异品故。必无异喻。因因不滥行

43

故有第三相也。论曰。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

及喻过性者。述曰。此显卅三过。谓宗九过。不成过。不定六过。

相违四过及喻十过也。论曰。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者。

述曰。此即正显能破之言也。谓能显示如前过失善能开晓耶。立

之问以言显示故称显示。此言名能破也。论曰。若不实显能立

过言名似能破者。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总解名义。

二指事别解。此即初也。谓若不能实显示他能立过失。如此之言

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论曰。谓于圆满

44

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

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

过喻言者。述曰。此下指事别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别解。二

如是下疏已总结。三以不能显下重释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谓于

宗等圆满。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说阙一阙二等缺减之言。于

宗无九过之处妄说有过宗言于无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说

不成因言。于无六不定决定因中妄说不定因言。于无四相

违因中妄说相违因言。于无十过喻中妄说有过喻言也。

45

论曰。如是言说名似能破者。述曰。此即疏已总结也。谓如是妄显

之言名似能破也。论曰。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者。

述曰。此即重释似破所以也。谓所以名为似能破者。以不能显示他

宗之中过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显他过失彼无过故所以不

显。彼(假)令彼宗中有过而于因等妄言有过者亦名彼无过故也。

此论余义并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总略。若依余论。更有十四

过类等义。释其似破。此论既无。亦须略分别之。十四过类者。依

正理门论。陈那菩萨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说也。

46

此则是释似能破义。论其过类乃有无量。撮其纲例不过十

四。何故说此名似能破。理门论云。由彼多分于善比量为迷或(惑)

他而施设故。言善比量者。略举二条。约此二条作法而已。准

此于余类例可知。随其所应名宗复异。言二量者。且如内道

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诸所作者皆是

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异喻。

又。对唯立诠辩声常者云。内语音声必是无常宗。勤

勇无间所发因。诸勤发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

47

其常必非勤发。譬如虚空等异喻。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

喻等皆无缺减。又。宗无九过。因无十四过。喻无十过。既无过

失名善能立耶。敌论者离卅三过失之外。妄作相似过类。诽

谤正义故名似破。此诸过类若委细解释。稍涉烦言。举

其梗纲。录其大意。且于一一过中。先标过类之名。次举相

似之难。后述正解。显难非真。言十四者。

一同法相似过类。

瓶有所作故无常。显声所作亦无常。亦可空有无碍故是

48

常。显声无碍亦是常。

正解云。我以所作证无常。无有所作非无常。汝以无碍证声

常。乐等无碍应是常。

二异法相似过类。

虚空是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瓶是无常

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

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显所作证无常。无常不必皆质

碍。不显无碍证声常。

49

三分别相似过类。

声若烧等同于瓶。可使无常亦同瓶。瓶之烧等不同声。云

何无常以例声。

正解云。声瓶烧等异不许宗曰无常。亦可声性与声殊。

不许声常住。

四无异相似异类(于中有三 初是古师 次是陈那 后是古师。)

初云。声瓶宗曰。所作无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贯声瓶烧等

应无异。(从初过类至此过皆是共不定及相违决定过。)

50

二云。所作与无常一种非毕竟两法声生灭。宗因应不殊。

(此似不成过也。)三云。瓶上无常顺所立。即以所作证无常。亦可瓶

之烧见违所成所作令声有烧见。(此似相违过也。)

正解初难云。所作无常为喻体。法喻两处必声同。不

以瓶等为同喻。云何烧等令无异。

解第二难云。两法杂取成宗因可言二立无差异宗

灭因生成二立。何得说言令不殊。

解第三难云。成立无常具三相。所作可得显无常。成

51

立烧见不决定。所作何能证烧见。

五可得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初云。电等非勤发余因可得证其灭。声虽是勤发。

何得用此显无常。(此似不定过也。)

二云。一切无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电等无常非

勤发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过也。)

正解初难云。本以勤发证无常。不得勤发非无常。不

言无常必勤发。何妨电灭有余因。

52

解后难云。若立一切灭坏义。不遍所立不成因。唯

立声上有无常。何妨电等非勤发。

六犹豫相似过类。(于中有二。)

初云。无常含生显或显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发

成何义。(此似不定过也。)

二云。勤发含生显或显或是生。其因既犹豫。何能

证宗义。(此似不成过也。)

正解初难云。勤发若于常亦有。可使说此是犹因。生

53

显既许声无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解后难云。生显不俱成灭坏。可使二种是疑因两法

皆得显无常。如何说此成犹豫。

七义准相似过类。

声是勤勇发。声即是无常。电既非勤发。应当体

是常。非勤翻于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

定无常。(此似颠倒不定过也。)

正解云。非勤通常无常品。可许非勤不定常勤发

54

不通常更转云何不许定无常。

八至不至相似过类。

能立之因。为至所立。名能立为不至耶。若尔何失。二俱

有过。若至所立名能立者。应无能立。难云。如池至于

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又。难云。所立

若极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极成。因应无所至。

若不至名能立者。难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

至所成。应非是能立。(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55

正解云。解至难。如灯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虽至

所立。何妨能立所立异。解不至难。如慈石不至铁而

能吸于铁。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难云。

此因至不至则说名因阙余因至不至。应皆不成因。当

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回言。应成自害以于

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至我

义。名为能破为不至(耶,错字)耶。若至我义名能破者。

难云。如池至于海不得名为池。既至所破义不得名能破。

56

又难。汝许我义立。何须更相破。汝既不许我义成。汝破应

当无所立。若不至我义。名能破者。难云。若至我义破

我义。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于我义。应不名能破故。汝所

言有自害过。

九无因相似过类。

能立之因。为在无常前名为因。为在无常后名为因。为

与无常俱名之为因。若在无常前名为因者。

难云。若有无常义对果可成因。无常义既无。其因应

57

不立。若在无常后名为因者。难云。无常义不立可

须能立因。宗义既先成。其因复何用。若与无常同

时名为因者。难云。如牛两角同时有不得名果名有

果。能立无常时不别。何得名因名有因。(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

正解。解宗前宗俱无因难。过现若无现在果。可使宗

前宗俱不成因。过现许有现在果。何废宗前宗俱得

有因。解宗后无因难。唯据相生说名因。后法不得生

前果。亦说相显以明证。何妨宗后得有因。又返难云。

58

所作之因有三难。即说是无因。一切余因有三难。应皆不成

证。当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

过。以于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

在我义前。名为能破。为当在后为俱时耶。若在我义

前名能破者。难云。若有所破义对彼所破名能破。未有

所破义对何辨能破。若在我义后者。难云。我义若

不立汝破名能破。我义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与我义同

时名者。难云。如牛两角同时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立

59

汝破既同时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过。

十无说相似过类。

立因言所作。声即是无常。立宗未说因。声应是常

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阙也。)

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说所作可无因。立宗之

时有义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十一无生相似过类。

已生之声。有勤发可使是无常。未生之声。非勤发。应

60

当是常住。(此似不成过亦似不定义准分故。)

正解不成。难云。若于已生未生立宗义不遍未

生不成因。唯约已生立无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解不定难。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无因。可常住同品

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无常。

十二所作相似过类。

瓶之所作异于声。瓶可是无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

是无常。(此似瓶所作于声上无。是似不成。声所作于瓶无。是似相违。若于常亦无是似不共。若于喻上无是似能立不成过也。)

61

正解云。若以别义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总法成

立义。当知汝难即非真。又返难云。

分别此因有此过。不许此因证无常。分别余因有此难。不许

余因显宗义。

十三生过相似过类。

声上有无常。待因方乃显。亦应瓶上有灭坏无因义

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过。)

正解云。声上无常不共许。待因方极成。瓶上灭境

62

两俱成。何须藉因显。

十四常住相似过类。

生灭迁于声即立声无常。恒与常合。应当是常

住。(此似宗中比量相违过。)

正解云。据声起尽立无常。唯显其生灭不说体恒

生灭合。云何言是常。

良为此论无文略弁粗相。其委细具在理门。此即略明

似能破讫。上来总是依据正解释项文中八门义讫。

63

论曰。旦止斯事者。述曰。就依标别解分中有三。初如是总

摄诸论要义者。显标胜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标正解。此

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显略也。谓抑其广解显此论

略也。

论曰。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其间理非理。妙辨于余处。

述曰。此一部论文有三分。初一行项名总标纲要分。二如是下

长行名依标别解分。三此一行项名结略示广分。谓上来已宣

八门两悟少分之义。且为始学之徒。令识方隅而已。此即

64

结此论略也。于其中间所有显此论之正理厈余论之非理。

或解真立等正理。释似立等。非理妙辩说。更在余集量

理门等中。此即示余论广也。

因明入正理论后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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