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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璞琳说法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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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广告法的文章与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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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黄璞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指出: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如何理解“美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本文认为,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按照法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的,是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而非基于商业目的,所以,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也就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行为。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如实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据此,本文认为,美容医疗机构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范围)、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的,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医疗机构,在其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上,或者在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店网页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如实披露其证照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一般不视为医疗美容广告。

但是,美容医疗机构在其执业场所以及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网店网页以外,利用户外设施、印刷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或者形式,以广而告之方式发布直接或间接介绍其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信息(包括仅含机构名称、诊疗地址、诊疗科目、诊疗范围、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的信息),就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另外,除了机构名称、诊疗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诊疗科目(诊疗范围)、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信息等法定公示信息以外,美容医疗机构在其执业场所或者在其开展电商交易的自营网站、自营APP、网店网页上,公开发布具有推销目的的其他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的,如,宣传美容诊疗效果的信息,对医疗美容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的信息等,也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原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曾答复提出:“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医疗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存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等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不纠正的,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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