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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激光笔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熊孩子”玩耍致同学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昵称54242610 2021-11-07

光笔因其具有便携且多功能等优点,如今广泛运用于学校教学,在一些小学的多媒体课堂中也很常见。
诸不知,一些小学生认知能力欠缺又喜欢模仿,常常出于好奇和好玩,在课外擅自购买激光笔当玩具玩。对此,如果学校和家长不注意教育、引导和监管,很可能会发生意想不到意外。
最近发生在安徽省蚌埠市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便给相关学校的师生和家长上了一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激光笔照眼睛会有什么后果

张和小韩是蚌埠市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去年12月的一天中午,正是学校午餐时间,小韩用一支激光笔照射小张的右眼,致使小张右眼受伤。小张受伤后,父母带着他先后前往上海和平眼科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花去了数千元的医疗费。
小张的家长认为孩子受伤学校和小韩都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相关各方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张及其监护人将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和小韩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小韩及其监护人、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5243.22元(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起诉)。
一起因“熊孩子”用激光笔玩耍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就这样发生了,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一审判处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着《民法典》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已经并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也宣告废止。
但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2020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怀远县人民法院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时年12岁的小韩系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学生,为已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一些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其在午餐时间用激光笔照射小张右眼,导致小张右眼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法院酌定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对小张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韩对小张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小张在本案中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1474.06元,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
据此,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应赔偿小张8031.8元,小韩的监护人赔偿小张3442.26元。

学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然8000多元的赔偿金额对于一个单位来说不算是太大的数目,但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对一审法院让其承担70%赔偿责任的判决很不服气,于是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对小张的损伤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
校方的理由是,若无小张(时年11岁)和小韩(时年12岁)之间“熊孩子”的戏谑,激光笔照射小张的眼睛不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以致小张眼部受损,除非小韩强行扒开小张的眼睛长时间的照射。换言之,小张对自身眼部受损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小韩事发时已经12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来看,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为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安全教育,且从未要求小韩伤害他人,已经尽到了教育的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未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也应为“补充责任”,一般为次要责任,一审判决承担70%赔偿责任明显不当。
对于校方的意见,小张和小韩的监护人均不认同。小韩的父亲辩称,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是学校要求小孩交钱在学校吃饭,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且当时没有值班老师。
小张一方则辩称,小张是在学校安排午餐期间受伤的,当时校方并未安排老师值班。且午餐是由学校统一安排,收取每个学生10元餐费。小韩玩激光笔造成小张受伤,并未有老师管理。故学校在安全教育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韩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擅自购买激光笔带到学校有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蚌埠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提供了中小学生守则教育读本、班主任老师的工作手册、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会议记录、校领导班子成员例会记录(复印件),证明学校经过层层会议贯彻落实教育管理职能,对小韩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事发当天小张、小韩等学生经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组织安排在教室里统一就餐,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认可平时学生吃饭时有值班老师管理,但对事发时班级里有无老师不清楚,虽陈述有值班老师在走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事发时无老师在教室管理的情况来看,表明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的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正因其在管理上的疏忽,没能及时制止小韩的行为,具有相应过错。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提交的相关安全教育材料只能证明其做了形式意义上的安全教育工作,不能证明其在此次事故发生时不存有实质上的过错,故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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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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