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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人员报酬的税收属性

 魏春田 2021-11-08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已经不存在什么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区别,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还会有一些临时用工。比如,酒店业,旅游业等等。对这些临时用工企业当然要发放一定的报酬,那么这个报酬到底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之所以要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和税收后果不一样。

对这样一个问题,税务总局在《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曾经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从这一答复来看,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如果是按月发放的,则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了,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既没有按月发放,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虽没有按月发放,但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在两种情况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待。一个是按月发放工资;二是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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