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处理-个人所得税 1.劳务派遣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分以下三种: 1)用工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个人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个人的费用: 用工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有支付: 按照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两处支付单位各自实施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任职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注意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末将该项收入计入综合所得自行汇算清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个别地区可能涉及税局代开发票时需预征部分个税)。 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具体如下: 【例1】金某为“五月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1万元含税咨询服务收入,“五月天”公司应预扣预缴个税=10000/(1 3%)*(1-20%)*20%=1553.40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方法: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每年)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例2】:延续上例,金某除10000元咨询服务收入外,个人在入职单位取得工资收入,假设每月工资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余额为5500元,则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5500*12 10000/(1 3%)*(1-20%)-60000)*3%=413元,对年度内已缴税款可根据汇算清缴金额多退少补。 注意点:多地税务局已经明确规定了在代开自然人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不再预扣个税,全部由支付方自行代扣。企业可根据当地税局口径确定是否需要在代开发票时预扣个税,目前,部分地区如安徽省、黑龙江省等已经发布“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的公告。 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处理 按新版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累计预扣法来计算每月预扣预缴的个税,年末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劳务派遣、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均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劳务派遣和工资薪金月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类目预扣预缴个税,年末三类均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