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只工作1个月、2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作的烦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
1.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一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2.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二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而小于或等于10000元,且年工资薪金所得收人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情况下,则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的薪酬制度。依据以上条款“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人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工资标准”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如果约定“日工资”标准,则一般约定大工每天多少钱,小工每天多少钱;如果约定计件工资标准,则约定每平方米或每吨多少钱。
(2)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工资支付时间”条款中约定:根据每月工作量或工时考勤表计算的月度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工程)代发或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没有实施农民工专用账户代发或发放工资的建筑项目)发放5000~5500元,绝对不可以每人都发5000元,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剩下的未发部分工资于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一次性累计汇总,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通过现金或银行(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个人所得税费承担”条款中约定: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进行承担。
(4)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实际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5)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年底放假前,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一次性发放每月预提未发放的部分农民工工资的当月不申报个税,主要是构成农民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不符合个税汇算清缴的条件。
(6)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免予个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管理策略三
如果农民工强烈要求建筑企业或者劳务公司每月如实发放工资薪金,那么可以根据以下政策去做具体的测算设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但是需要农民工本人签订“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声明书”,范本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