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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漏缴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损失,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潇洒叔 2021-11-09

导语

都说法定代表人不好当,一不小心就进监狱。除了坐牢以外,法定代表人可会还会“破财”。特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还需对公司违法行为而被行政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税务方面,是企业被处罚的高危领域,不得不引起注意!为此,本文选取法院生效判例,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案例的研读,来揭示审判规律,并就法定代表人如何规避赔偿风险作出建议。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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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摘要
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因漏税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因素:

1、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定代表人是否违背忠实义务;
3、法定代表人是否违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背上述任何一条,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任何一条情形都不存在,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进行判断时还会综合考虑:1、公司章程对税款缴纳职责的约定;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3、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职务是否拥有公司最高管理权;4、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财务负责人享有任免权;5、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知情等因素。
 
建议:
在出任法定代表人时一方面要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引起高度注意,尽量引导公司将税务方面合规的职责列为股东会的职责范围,以避免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实际履行职务时,需忠于法律、忠于公司,积极监督公司各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依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发现公司存在税务违规行为时,需主动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为将来自己免责提供依据。相关证据包括: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发送电子邮件/书面文件要求相关部门整改、更换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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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颖与北京爱表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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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漏缴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以及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与公司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税款缴纳属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的一部分,根据一般公司的章程约定,该部分职权往往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畴,作为公司经理法定的代表人并不具备该职责;在公司对于税务缴纳事项未达成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需要从持股比例、职权范畴等方面多角度考察作为公司经理的法定代表人对税款缴纳事项是否有完全的决定权和控制权;如公司经理并无独立决定购买发票避税的权力,则公司因漏缴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损失就并非是公司经理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原因造成,哪怕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无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涉税案情

爱表公司系于2010年1月2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杨涛、陈颖及孙蕾男,其中杨涛的持股比例为47%,陈颖的持股比例为47%,孙蕾男的持股比例为6%。陈颖自2010年1月16日起担任爱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于2017年6月9日被执行董事杨涛解聘。2017年9月20日爱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由陈颖变更为杨涛。杨涛担任爱表公司的执行董事。

2017年6月29日,杨涛向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爱表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部门调查得知,爱建公司存在购买发票虚列成本逃税的行为,调查结束后爱建公司在补缴了税款并额外支付了68万元滞纳金。

2018年,爱建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陈颖作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未能勤勉忠实履职导致公司造成滞纳金损失为由,要求陈颖赔偿爱建公司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28501号民事判决,判决陈颖赔偿爱表公司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为陈颖履职期间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9日产生的滞纳金数额477919.63元。

一审判决后,陈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终15352号判决,判决陈颖无需赔偿爱表公司滞纳金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关于涉税的争议焦点在于:陈颖作为爱表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爱表公司漏缴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爱表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陈颖作为爱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期间偷税漏税,未能勤勉忠实履职,损害了公司利益,导致公司支付了高额的滞纳金,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陈颖(原审被告、上诉人):
购买发票避税是经过公司股东确认后实施的,不应由陈颖承担全部责任。陈颖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内部的职务仅是经理,仅是辅助执行董事执行具体事务,并由执行董事聘任对其负责。执行董事杨涛对购买发票避税一事知情并且认可,故该责任不应当由陈颖独自承担。

四、司法观点

(一)一审法院

陈颖作为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管理期间明知公司购买发票少缴税款而没有予以及时纠正导致产生滞纳金,没有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对爱表公司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颖赔偿爱表公司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为陈颖履职期间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9日产生的滞纳金数额477919.63元。

(二)二审法院

对于爱表公司漏缴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购买发票避税是陈颖作为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的个人决定,即该部分损失无法证明是因陈颖未勤勉忠实履职造成,陈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爱表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税款缴纳应属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的一部分,根据爱表公司章程上述规定,该部分职权应属于爱表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畴,并非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其次,在公司对于税务缴纳事项未达成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需要从持股比例、职权范畴等方面多角度考察陈颖对税款缴纳事项是否有完全的决定权和控制权。经理陈颖持公司47%的股权,在持股比例上并未占据绝对优势,对公司无绝对控股权;从职权划分上,杨涛作为执行董事有权解聘经理陈颖;在职责分工上,根据爱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非经理负责;从对财务人员的任免情况看,执行董事有决定权,而经理仅有提名权;故从股权构成及职权范围看,亦无法得出陈颖对于爱表公司购买发票避税的行为有独立的决定权。
再次,从爱表公司一审提交的各项证据中,亦未有直接证据证明通过购买发票避税是陈颖作为爱表公司经理期间作出的独立决定。

五、案例评析

本案非常具有典型性!实践中很多公司或多或少都会因漏缴税款而产生滞纳金损失,那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成为很多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现行注册制背景下,庞大的上市公司高管都面临这样一个疑问,希望能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对于这个问题,本案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答案。两级法院观点相同处在于都认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违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需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两级法院观点分歧之处在于对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认定标准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缴纳税款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管理义务。在其未能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税款缴纳应属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的一部分,不属于一般经营管理内容。根据爱表公司章程上述规定,该部分职权应属于爱表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畴,并非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在公司对于税务缴纳事项未达成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需要从持股比例、职权范畴等方面多角度考察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对税款缴纳事项是否有完全的决定权和控制权。在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决定权力的情况下,不视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不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说,二审法院的观点更全面地界定了法定代表人勤勉义务的范围,公平地处理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会等公司权利机构的之间职责划分。

当然,案例中有一节事实两级法院均未认定,那就是大股东杨涛是否对爱建公司购买发票虚列成本逃税一事知情。我们假设本案中杨涛对违法事实知情且默认的话,那么案例中二审法院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就并非完全正确。案例中,爱表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分别为杨涛(持股47%)、陈颖(持股47%)及孙蕾男(持股6%)。爱表公司在陈颖管理期间通过购买发票虚列成本逃税的行为,大股东杨涛也知情,但其身为公司大股东兼执行董事,既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纠正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履行股东职责,也未及时责令陈颖停止违法行为以履行执行董事职责,故杨涛对爱表公司的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税款缴纳属于爱表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畴,故杨涛、陈颖作为公司大股东未能尽到召开股东会并纠正公司违法行为的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最终导致爱表公司及小股东孙蕾男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公司法第二十条为依据,判决股东杨涛、陈颖共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因漏税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因素:
1、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定代表人是否违背忠实义务;
3、法定代表人是否违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背上述任何一条,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任何一条情形都不存在,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我们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展开介绍一下:
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忠实义务一般体现于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
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审视其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责决定了其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故虽然对外而言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但在对内职责方面,法定代表人的职责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其具体职位决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责各不相同。

★ 总结 ★

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尽到勤勉义务,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章程对税款缴纳职责的约定。案例中的爱表公司公司章程未单独对税款缴纳的职责作出约定,故二审法院将该职责归类为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的一部分,由股东会行使该职责。但如果公司章程单独约定税款缴纳属于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责,则法定代表人需要因此而尽勤勉义务。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法定代表人同时身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占据绝对优势,对公司有绝对控股权,则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反之,则无需尽责。

3、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职务是否拥有公司最高管理权。如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因其受制于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故其在公司内部并不拥有最高管理权。也由此无法对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但如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因其在公司享有最高管理权,因此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

4、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财务负责人享有任免权。如法定代表人对财务负责人享有任免权的话,可以通过控制财务负责人的方式控制公司的财务工作,因此3、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如法定代表人对财务负责人不享有任免权的话,则可能面临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财务的情况,导致无力尽责。

5、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知情。如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并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岗位,也并不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知情,则其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建议:

在出任法定代表人时一方面要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引起高度注意,尽量引导公司将税务方面合规的职责列为股东会的职责范围,以避免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实际履行职务时,需忠于法律、忠于公司,积极监督公司各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依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发现公司存在税务违规行为时,需主动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为将来自己免责提供依据。相关证据包括: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发送电子邮件/书面文件要求相关部门整改、更换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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