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尽到勤勉义务,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章程对税款缴纳职责的约定。案例中的爱表公司公司章程未单独对税款缴纳的职责作出约定,故二审法院将该职责归类为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的一部分,由股东会行使该职责。但如果公司章程单独约定税款缴纳属于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责,则法定代表人需要因此而尽勤勉义务。
2、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法定代表人同时身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占据绝对优势,对公司有绝对控股权,则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反之,则无需尽责。
3、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职务是否拥有公司最高管理权。如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因其受制于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故其在公司内部并不拥有最高管理权。也由此无法对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但如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话,因其在公司享有最高管理权,因此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
4、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财务负责人享有任免权。如法定代表人对财务负责人享有任免权的话,可以通过控制财务负责人的方式控制公司的财务工作,因此3、应当对公司税款缴纳职责尽勤勉义务。如法定代表人对财务负责人不享有任免权的话,则可能面临无法有效控制公司财务的情况,导致无力尽责。
5、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知情。如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并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岗位,也并不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知情,则其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
建议:
在出任法定代表人时一方面要对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引起高度注意,尽量引导公司将税务方面合规的职责列为股东会的职责范围,以避免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实际履行职务时,需忠于法律、忠于公司,积极监督公司各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依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尤其是发现公司存在税务违规行为时,需主动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为将来自己免责提供依据。相关证据包括: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发送电子邮件/书面文件要求相关部门整改、更换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