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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货物亏损 全要员工赔偿 妥吗?

 昵称54242610 2021-11-10


动者因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答案是应当,那么该按什么标准赔偿?
来自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官方信息显示,近年来该院审理了多起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普遍关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盘点货品有损失
公司全要他来赔

37岁的黄某是江西省宜春市人,2017年6月14日入职芜湖市镜湖区的一家公司,担任酒类采购和销售经理。
在2019年的一次仓库盘点中,公司认定黄某负责的货品存在亏损,要求黄某书写欠条一份,载明其“因盘亏过期”欠公司78592.08元。欠条约定黄某“每月向公司偿还1000元,从2019年2月开始偿还,如果不按时偿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这份欠条,公司从2019年2月开始逐月扣发黄某工资冲抵亏损。后来黄某离职,此时公司已核销黄某29798.06元的工资款项冲抵亏损。
离职后的黄某不肯再向公司偿还前述欠条所欠的剩余款项。该公司便向镜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返还剩余的48794.02元欠款及利息。在该申诉请求被仲裁委驳回之后,该公司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上法庭
法院依法做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原被告进行仓库盘点时发现有亏损过期现象,用人单位出现此类经营风险,应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损失构成原因等角度出发,来确定被告黄某应承担的责任。该部分损失也与原告日常管理疏漏、制度规定不明确有关,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允。
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在欠条出具后,原告已在其工资中扣减了29798.06元,被告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济损失谁承担
法官判决有依据

据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劳动者确因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一些用人单位便要求劳动者与之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出具欠条,载明经济损失金额。嗣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辞职或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便起诉要求劳动者按协议或欠条载明的金额赔偿损失。而劳动者在诉讼中则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签下协议或欠条是迫于无奈。
从本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出,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据办案法官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的精神来处理此类案件于法有据。
办案法官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界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当从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的制度和管理有无缺失、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过错的责任比例;劳动者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其次,要合理界定和衡量用人单位在协议或欠条上载明的经济损失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防止用人单位借助自身的优势地位导致协议或欠条签订中可能存在的显失公平。
法院特别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尽职尽责,那些不尽心尽力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刊于11月10日《大江晚报》
《凡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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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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