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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总督、巡抚,明朝与清朝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为什么?

 炫叶楓雪 2021-11-11

清承明制,在取代明朝后,清朝在很多政治制度上采取的是明朝以来的制度。比如总督和巡抚,明朝和清朝都有,不过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在明王朝总督与巡抚隶属于京官,也就是中央官员,而在清王朝,这两个官职可是名正言顺的地方大员。

朱元璋当年建立大明后,就一直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为此他把宰相都给废了,把所有权力集中在了自己手里。

明朝在地方延续了自元朝的行省制度,只不过名字换成了承宣布政使司,其行政长官为承宣布政使,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不过即使如此,朱元璋还是认为一个地方长官权力太大了,所以将行省长官的权利一分为三,将行省之中的政务、司法、军事划分为三个部门。

不过这样做问题又来了,权力是分散了,可是也带来了很多不便。所以朝廷从宣德年间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后来更是成为了各省常制,他们的权力很大,因为是中央委派的,所以有点钦差大臣的味道,凌驾于地方长官之上。这其中,巡抚主理民政,总督主要署理军务。

清朝建立后,沿用明制,只不过是废除了南京留都的地位,到了康熙时期改名为省。不过清朝在内陆和边疆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在明朝原本是临时派遣的巡抚,成为了一省的长官。而总督总管一省或二三省。督抚制度一起组成了管理地方军政的重要官员组合,清代的总督权力相较巡抚更大。

在清代,督抚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的。尤其是权力,到了晚清总督的权力过大,具备了征召人马组建军队的权力,不过这样是由特殊的环境所决定的。

明清两朝督抚制度有所区别这是很正常的事,毕竟两朝的实际情况不同,简单的说督抚在明朝时是中央官员,清朝时是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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