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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不同阶段律师会见要点简述

 lawyer9ac8cs7b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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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律师

执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是刑辩律师非常重要的工作,律师在不同阶段的会见作用不同,会见要点也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如果是家属全程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通常会在不用阶段进行多次会见。除了慰问性会见,还有一种是必要性会见,辩护人会结合案件不同阶段作出不同会见安排。笔者认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律师的必要性会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第一次会见——了解案情,达成初步共识

律师介入的阶段不一样,第一次会见的情况就不一样。我们这里说的第一次会见,指的是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在此期间律师没有阅卷权,嫌疑人涉案情况只能从家属口中得知,而有些家属实际上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一无所知,或者知晓片面。这种情况下,第一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是当务之急,也是最基础的工作之一。知道了具体涉案情况,才能针对性地作出有效应对。

第一次会见,也是一个与嫌疑人建立信任的过程,会见时可以围绕以下几点进行:

1、自我介绍,说明是受谁委托,如有必要,简单说说委托过程,并出示相关手续、证书等,取得初步信任;

2、了解到案过程:是被抓捕还是主动投案?如被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被抓捕?被抓到哪个地方制作了多少份笔录,过程尽量详细;

3、了解涉案事实过程:时间、地点、人物、场景等详细的来龙去脉,以更好的提取关键事实与法律关系;

4、了解公安机关制作笔录过程,问了哪些问题,以此确定公安机关侦查方向、取证情况等;

5、形成初步判断,达成最初共识,例如是无罪还是罪轻、定性是否有问题、此罪还是彼罪等;

6、告知其应有的法定权利,避免被诱供、逼供,对所做笔录需认真阅读,与自己表达不一致的内容有权进行更改,对不真实的笔录有权不签字等等;

7、了解其个人成长背景、经历等,为其分析法律关系、答疑解惑,安抚其焦虑情绪;

8、留出时间表示其家属的慰问与近况,询问有何生活需要(一般是钱与衣物的需求,有时也有其他需求,如与家人通信、让家人寄送书籍等,视不同看守所管理不同而定)。

二、审查逮捕期间的会见——增加不捕成功率

通常案件中,嫌疑人被刑拘三十天内,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有七天时间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院办案人员一般会在做出逮捕决定前讯问嫌疑人,而律师在此期间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在检察院讯问嫌疑人之前完成会见并向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

针对很多轻罪案件,是否逮捕是有很大的空间的,检察院需要结合公安机关材料、讯问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才能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因此,律师在嫌疑人被检察院讯问前的审查逮捕阶段进行会见尤为重要。

这个期间的会见重点在于:对嫌疑人重申其具有的法定权利,面对检察院讯问,应当积极正面应对。向其归纳案件主要争议,指导其在配合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基础上,重点说清楚案件争议问题,让检察院更有效接收传达重点,避免出现过度纠缠不必要的问题而忽略重点的情况。

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院都会去讯问嫌疑人,如果我们很希望检察人员来讯问嫌疑人,则在会见时可以告诉嫌疑人,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只有这条规定是可以主动掌握的,其余的只能被动等待。

三、审查起诉期间的会见——梳理事实 核实证据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去检察院阅卷,便可以了解公安机关取证情况,这期间的会见,最好是在初步阅卷后带着问题去会见,可以与嫌疑人核实相关笔录、证据,听取嫌疑人的辩解等。

1、听取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的看法,事实部分有出入的进行重点标注;

2、通过对证据的核实,进一步对案件事实脉络进行梳理;

3、听取嫌疑人针对案卷中对其的不利事实的辩解;

4、询问是否有其他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的书面证据及相关证人,如有必要,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线索,以期在退补时向公安机关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5、向检察院递交罪轻或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前,通过会见沟通相关辩护观点,听取嫌疑人意见,完善辩护意见。

四、审判阶段会见——归纳焦点,完善辩护方案

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已充分阅卷,并可以向法院取得检察院的《起诉书》。此期间会见,应当带着大致的辩护观点、策略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1、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看法,有出入的事实部分进行重点标注;

 2、向被告人告知初步辩护策略与方案,归纳案件焦点,听取其不同意见,以完善辩护方案。

五、开庭前会见——庭前辅导

开庭前的会见是为了让庭审效果达到预期,让庭审在辩护人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庭前辅导尤其重要,否则会出现失控现象。

1、重申辩护方案,统一思想;

2、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对庭审,届时难免会紧张甚至害怕,恐惧来自于未知,辩护人在庭前可以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流程,甚至届时各角色人员位置分布等,让其对庭审有个概念,消除恐惧紧张心态;

3、告知其在整个流程中的发言机会有哪些,如何针对性发言。如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会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是否有异议,此时如何回应更好,最后陈述部分应重点陈述哪些内容等;

4、关于发问环节笔者不建议一字一句模拟发问,一是会比较僵硬真诚不足,二是会增加被告人记忆压力,导致错漏以致更加紧致。可以告知大概发问方向,公诉人、法官一般发问目的等,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围绕一个中心思想进行回答,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这样在接受发问时便更加灵活更加真诚。

庭前辅导的作用是指导被告人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如何有效表达,让法官能有效接收,让庭审进程在辩护人可控范围内,达到预期效果。为此,需要一定的配合、定调,也因此,庭前会见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均是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述了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的基本侧重策略,也许未尽详实,对于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可做一定的参考,当然也应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调整,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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