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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发挥怎样的作用?看完你就明白了

 丫胖子 2017-11-23

作者:崔晨曦律师


导语:


所谓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并且可能遭受刑事处罚的案件。 


当事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则被称之为被告人。



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打官司”)相比较,遭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通常都会被羁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部分丧失人身自由,以至于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


因此,对任何人来说,一旦遭遇刑事追究,只有倚靠律师的帮助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只能倚靠律师的帮助呢?


因为刑事诉讼有着严格的程序,除了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外,一般人很难把握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点,而一旦辩护失败,那么对当事人的后果也会十分严重,轻则蹲监坐牢,重则丧失生命。


下面就结合具体案例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来谈谈律师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都会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阶段。


一.侦查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接案之后,一般会对嫌疑人采取传唤或者拘传,经过初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这个过程不会超过24小时)会变更为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法定最长期限是37日,从目前侦查机关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工作量大、人手不足,一般都会用满这个期限(醉驾除外)。


刑事拘留期满(30日)之前,侦察机关会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经审查(7日内)认为确实需要逮捕的,会通知侦查机关实施逮捕。


至于逮捕后的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长为9个月。


但由于存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现实情况中超期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看守所被羁押两三年后才宣判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暴力犯罪或者有其他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之外,公安机关都会通知嫌疑人的家属。


1.


家属一旦收到通知,应当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原因有两个:


其一,在刑事拘留期间,法律禁止嫌疑人家属进行探视,只有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而此时,无论是忧心匆匆的家属,还是身陷囹圄的嫌疑人,都需要及时的相互沟通,律师就成了嫌疑人与家属之间唯一的合法沟通的桥梁。


其二,律师通过拜访侦查机关、会见嫌疑人,能够及时了解到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案件的基本事实等情况。


如果真的是冤案错案,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帮助侦查机关辨别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及时替无罪者洗清嫌疑,使有罪者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比如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等等。


2.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被害人报警的“强奸案”,


原本是情节较轻、证据不够充分的案子,如果家属早委托律师,顶多两三天就能取保候审,而家属却轻信他人的吹嘘和谎言,被骗取了十多万元所谓“疏通费”,嫌疑人却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近一个月之久。


后来家属找到了我,我接案之后迅速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当天下午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了解到整个案情的经过。


之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当即被公安机关采纳,该嫌疑人于当天下午即被取保候审,从接案到嫌疑人被释放全程没超过24小时。


从统计资料以及大量的案例来看,绝大部分错案冤案都是可以在侦查阶段的初期予以澄清的,即便是嫌疑人有罪,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常常也能够起到很大的帮助。


3.


在侦查阶段后期,也就是报捕之后和检察院批捕之前,也是个关键的阶段。很多事实并不清楚的案子,捕与不捕、以什么罪名逮捕,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在这个7天里会反复斟酌。


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内心都不愿意办出错案,都希望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符合事实的。


因此,这时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及时向承办人员提出有助于理清事实的法律意见,而该意见又确实合情合理,那么是比较容易被承办人员接受的。


但是,一旦错过了这个时机,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之后,那么即使是捕错了,也很难更改,因为更改就意味着前面办错了案子,这在常人心里是很难接受的。办案人员的这种思维也是常理。


因此,我们常说,从刑事拘留初期到审查批捕的阶段,是刑事案件辩护的黄金阶段,尤其是刑拘初期和批捕阶段。因为承办人员是刚刚接触到案情,对嫌疑人的罪与非罪尚未形成既定的判断,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比较容易采纳。


即便是在逮捕之后,律师也可以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过程中施加影响,因为在案子提起公诉之前,还有提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机会。


4.


我曾经承接了一起袭警的妨害公务案件,嫌疑人酒后无端干扰交警执法,并实施暴力袭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接案后,我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案情的经过以及嫌疑人的悔过情况,又陪同嫌疑人家属一起前往被害人单位和家中,与被打交警和其领导沟通,希望能够得到交警方面的谅解以便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无奈交警单位很强硬,一直无法达成谅解,案件送到检察院报捕。报捕之后,我又立即与承办检察官联系,说明整个案情的经过以及嫌疑人和家属事后的悔过诚意。


几经斡旋,虽然未能阻止检察院批捕,但在批捕后一周就促成了被害人与嫌疑人家属达成谅解,检察院随即以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也于当天释放。


事实上,对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一有效手段,尽最大可能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案情基本清楚,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醒嫌疑人充分考虑后果,尽量促成其认罪认罚,从而最大可能地减轻刑罚。


二.审查起诉


当检察院决定起诉并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之后,案件就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这个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仍然有一定的发挥作用的空间。


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主要是要抓住“庭前会议”和法庭辩护这两个内容。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侦查或起诉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问题的案件,如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庭前会议。


尽管庭前会议在我国尚不成熟,但大量的实际案例显示,庭前会议确实是辩护律师为错案冤案辩护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前力争扭转主审法官对案件思路的绝佳时机。


到庭前会议阶段,控辩双方对案情应当都十分熟悉了,但是对法官来说却未必。


一般来说,这个时候主审法官对案件尚未充分了解,也尚未形成自己的判断,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把握时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进行充分说明、解释,是比较容易被法官所接受的。


同时也是一个依靠法官来在检方和被告人之间进行调解的好机会。


从以往的教训来看,错案冤案一旦发生,事后追究的时候,首先是主审法官的责任。因此,主审法官对此会慎之又慎,不会像侦查、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那样草率。


对于很多案件细节、关键性证据等等情况,主审法官的态度要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慎重的多。所以,即便不是错案冤案,辩护律师如果能够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有力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观点,对于引导主审法官开庭后的审理方向也将是非常有利的。


三、审判


案子一旦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那么就是辩护律师最后的机会了。


作为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仍然有机会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奋力一搏。


辩护律师可以制订缜密的辩护策略,运用熟练的法律技巧,找到辩护的突破口甚至是检方的“软肋”,最大程度地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曾经有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被指控从重庆替他人驾车运送毒品,在福建某高速出口当场被警方查获,检方以运输毒品罪起诉被告人。


由于毒品数量巨大,且当场查获、证据确凿,被告人将面临的是死刑判决,家属深感绝望。


但是辩护律师从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实际上对携带毒品一事自己并不知晓,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检方的随案卷宗中也均没有对此的供述,公安机关只是从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对被告人一系列“反常行为”的推测中得出的结论。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就案发当天的活动、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反复询问了被告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以及检方证人,均不能得出该被告人“明知携带有毒品”这一结论。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该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几乎是在鬼门关前转了一圈儿回来的该被告人和家属在庭后痛哭流涕,对辩护律师深表谢意!


虽然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如欧美发达国家的同行们有那么多发挥作用的空间。


但毫无疑问的是,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辩护渐渐成为一个极其专业的法律部门。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比其他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能够发挥优势会越来越巨大!


因此,当你或者你的家属被刑事拘留,请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这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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