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最新裁判八则

 qiangk4kzk8us4 2021-11-11

图片

1、未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20)最高法民申285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不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请求涉案工程的价款时,依法不能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与发包人构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规定。
另,在(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有条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认定案涉酒店建筑物所有权为金海大酒店的事实,戴荣忠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可以直接发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案件认定,虽然潘传进借用河南忠诚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了《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从潘传进每月向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报送的人工作业已完工程数量计算表及计价数量表,以及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同意折价购买潘传进的机械设备的事实,能够认定中铁十二局二公司认可潘传进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机械设备。……在潘传进退场时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协商的过程中,河南忠诚公司并未参与,而是由潘传进等人直接以隧道队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关于坪上隧道退场谈判机械设备处理的纪要》,可见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明知潘传进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本案中潘传进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潘传进作为无效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如发包人不知道存在挂靠关系,其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则上有效
(2020)最高法民申488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承包协议书》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签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系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结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书》系在涉案《承包协议书》之后签订的事实,确认《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5、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真伪不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案件认定,关于发包人卓越公司是否应对基础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兵建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并未完成整体结算,卓越公司未付工程价款数额尚不明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基础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实其存在欠付农民工劳务费用,且其合同相对方兵建公司具有给付能力,不会造成其权益无法实现问题。因此,基础公司主张卓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兵建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6、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按约定向实际施工人主张经营利润,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葛向华与海天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中有关利润的约定亦无效。海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葛向华应向其支付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葛向华应按《经营责任书》的约定向海天公司支付利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7、被挂靠人履行了管理义务,法院可酌定支持部分管理费用
(2020)最高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重庆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资质、并且代徐步升履行了骆立青等七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9544300元,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则具体负责协助徐步升从豪都华庭公司收取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前述事实可以说明,重庆一建公司、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按照《内包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徐步升应当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关于管理费的具体数额,徐步升在2019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的质证过程中明确表示,可以按照豪都华庭公司已转账的金额154700000元为基数计算,故一审判决参照《内包合同》的约定及当事人的意见,酌定管理费为3094000元并无不当。
8、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被挂靠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厚忠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了郴投公司与联合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案涉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无论郴投公司是否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工人,均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郴投公司以其不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郴投公司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审已追加华盛公司、格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华盛公司、格塘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黄厚忠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因此在查明郴投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黄厚忠支付工程款,并未损害郴投公司的利益。
另,(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案件,均认定原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只能适用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情形,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授引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新裁判意见已发生变化,值得关注。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