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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请连带责任,裁决承担补充责任”不算超裁,不能撤裁

 朱海波律师 2021-11-11
补充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1] 
二、司法实践层面上,最高院曾有案例认为“诉请连带责任,判决补充责任”的情况下,担责主体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较诉讼请求属于责任减轻,因此判决事项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直接责任人即终局责任人承担,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法理上补充责任轻于连带责任、同等比例的按份责任

案例: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保税区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民提字第86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10630
案情简介:
2008年,实业公司为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银行起诉实业公司、贸易公司偿还贷款,并以投资公司在2000年为实业公司增资时将验资款5000万元划转为由,要求投资公司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判令投资公司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投资公司据此认为原审判决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法院认为:
股东抽逃出资,减少公司资本,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在其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银行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法院判令投资公司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的补充给付责任与连带偿还责任相比,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人享有在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权,故其责任轻于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审判决事项并未超出原告请求范围。
实务要点:
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整为较轻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人享有在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权,故其责任轻于连带偿还责任,法院裁判调整不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三、参考以上案例可见,“仲裁诉请连带责任,裁决补充责任”的情况,以“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为由申请撤裁,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1]
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01):12-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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