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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决工程款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优先受偿权?

 昵称60604150 2021-11-11

裁判要旨

施工方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不能阻止案涉工程的评估拍卖程序,如果其确实是案涉拍卖的建设工程施工方且被执行人尚未支付工程款,法院应当依法优先保护其债权实现,即便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亦应根据施工方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申请提存相应款项;如果其他债权人对优先受偿权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向施工方发放工程款。

案例索引

《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

争议焦点

未决工程价款在另案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本案进入拍卖程序时,评估报告是否尚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本案中拍卖成交日期分别为2020年8月25日和2020年9月1日,此时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重庆高院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作为拍卖的依据,并无不当。

二、江苏中科建公司对评估价格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情形。江苏中科建公司主张,评估报告中描述的在建工程状况与实际不符,人为降低标的物评估价格,该工程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组织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在救济程序上也有所区别。本案中江苏中科建公司提出评估价格过低的主张,属于对评估结果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故亦不属于本案复议审查的情形。

三、江苏中科建公司请求中止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的理由是否成立。江苏中科建公司请求中止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的理由是享有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且已为此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款应当从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受让工程的物权。也就是说,工程价款作为债权虽基于留置而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但恰如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应在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江苏中科建公司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不能阻止案涉工程的评估拍卖程序。如果江苏中科建公司确实是案涉拍卖的建设工程施工方且被执行人尚未支付工程款,重庆高院应当依法优先保护其债权实现,即便其没有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应根据江苏中科建公司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申请提存相应款项;如果其他债权人对江苏中科建公司优先受偿权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异议,重庆高院应当依法及时向江苏中科建公司发放工程款。故虽然江苏中科建公司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的相关诉讼,但不是裁定本案中止评估、拍卖程序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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