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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隐患不消除要罚款

 安全设施设计 2021-11-1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处罚的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消除事故隐患措施的,以前的《安全生产法》仅要求了消除要求,没有罚款的要求,现在增加了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以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罚款额度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现在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了罚款的力度。

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前对单位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现在要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停产停业整顿要比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更严厉,对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损失比罚款严重。

提高违法处罚的力度,可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法》的认识水平,《安全生产法》的权威性,更好的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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