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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合规要求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12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普遍以法律的方式对商业特许经营这一概念进行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制度对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活动快速发展,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3月27日发布了《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对连锁经营的业态、店铺的设计标准、物流配送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

1997年5月,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文化部、邮电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财政部发布《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纳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0月19日,国家内贸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颁布了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2003年4月,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0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虽然上述文件陆续出台,但都只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直到2007年2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我国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立法才正式上升到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层面。此后,商务部相继出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至此,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终于有了明确而统一的法律规范。


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品牌方的义务

(一)经营主体资格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我国的企业主要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是有一定限制的。显然自然人无法作为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举例来说,即使某个人拥有非常有知名度的商标,他也不能许可其他人利用其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当然,个人是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自己名下的商标,但商标许可与特许经营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地带,即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很多商户在实际经营中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但是在特许经营领域,因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公民,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因此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作为特许人。即使某个个体户拥有一个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也不能直接做特许经营加盟的业务,必须要先成立企业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经营行业涉及众多加盟店,如果特许人不具有充分的经验和资源,很可能会对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以及可能侵害加盟商的利益。为了保护弱势的加盟商,法律法规对作为特许人的企业有诸多明确的限制。前述规定中,“两店”指的是两家直营店,并且该两家直营店必须经营超过1年,即企业要成为特许人,至少要持续经营满1年,而不是从注册登记开始就直接成为特许人。这一规定就要求特许人将经营资源(商标品牌、经营体系、管理模式等)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该经营资源必须要经过市场检验,这样才能保证特许经营的稳定性,否则大量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即可以通过此商业模式,在市场上空手套白狼。此外,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5号)第7条第2款同样规定了特许人须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的条件。

“两店一年”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但同时,特许人需要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直营门店的照片、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账目等。若特许人未将“两店一年”的基本资质条件证据加以保存,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结果。

(三)信息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即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告知被特许人关于自身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重要信息。上述法规明确规定了很多信息,但是实践中很多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初期尚不具备完整的加盟流程管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难以全面告知上述全部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事实上,为了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将上述信息全面地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通常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进行列明,或者与被特许人签订书面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人应当详尽清晰地罗列所具有的特许经营资源,因为这是双方能够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基础,通常应当包括:(1)知识产权资源: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标志、商号、企业标志及VI视觉系统,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2)经营技术资源:①品牌字号;②营运和促销方案;③形象识别;企业标志;CIS系统;④企业文化和荣誉;⑤统一的广告资流和广告效应;⑥营运手册和教育培训;⑦店堂装修、商品陈列方案等。特许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是整个特许经营的核心问题,因此,上述内容必须要详细罗列,否则会影响特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特许人还务必要确保自身的特许经营商业资源的权利来源是清晰的:(1)特许权涉及的商标、专利等各项特许权人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2)陈述特许人权利来源系本身所有或者来自第三人授权,如系第三人授权,则应明确该授权第三人的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确其授权有效范围、本次协议转授权是否得到原权利人的许可,以及在原授权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本次特许授权;(3)商标/专利申请注册的进展及权利证书号码,特许经营期限能够被涵括在商标/专利有效期之内;(4)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装修装饰手册等经营手册的著作权明确归属编写方或其他著作权人,被特许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5)对于涉及特定商标等的许可的,应当约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发生公示效力。此一内容实际是对经营资源的明确,特许人不仅要列明其经营资源,同时还要让被特许人放心地使用这些经营资源,向被特许人告知,特许合同中的经营资源是没有瑕疵的。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授予的权利通常以无形资产为主,如果特许的无形资产存在问题,会对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这是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制所要避免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往往负有较重的责任,这也是需要注意预防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

除了一般性的合同无效规则(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情形)及格式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仅存在一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即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本文前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系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此外特许人还需要赔偿被特许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应当注意,特许人为企业的规定没有任何例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个体户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以后也必须设立企业,作为分特许中的二级特许人也必须是企业,否则不能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除了一般性合同无效情况及上述特许经营无效的唯一情形外,没有其他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实务中,存在一些案例是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发现特许人没有及时进行备案、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或未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等情形,便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院通常都是不会认可的,因为上述规定都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必然导致民法法律行为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一种特许人基于自身享有商标品牌、经营资源等无形资产时将该无形资产许可给其他人的行为。由于无形资产的边际成本很低,可以在经济活动中快速大规模复制(可参见全国各种品牌加盟店)。同时,这也可能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评估,使得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且由于加盟商往往是资金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发生问题将可能导致市场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资产动荡。为此,国家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时,无论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风险。

作者简介


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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