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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被多次打包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如何确认转让债权的真实性?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1-11-12

被多次打包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如何确认转让债权的真实性?

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被多次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在提供债权合法性证据时,仅提供简单版权利义务的凭证协议,而不提交转让交易支付凭证,很多法院不予追究。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应如何确认转让债权的真实性呢?

裁判要旨

受让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经多次债权转让而受让的债权,受让人有义务提供历次债权转让合同及支付凭证原件供法庭审核。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1.邓观林经市场交易受让涉案债权,得知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邓观林积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管理人未予明确确认。

2.邓观林提起确认债权之诉,一审中邓观林始终未能提交购买债权凭证的原件,一审法院认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导致涉案债权真实性存疑、缺乏合法性基础,驳回其诉请。

3.邓观林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积极举证了债权产生的原始凭证、历次债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及报纸公告等原件后,获得债权确认的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现实中,很多法院并不深究转让交易的真实性,原因在于转让债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确定无疑的,且双方签约并已实际履行,转让交易的真实性毋庸置疑。但交易真实不代表交易文件亦真实。

不良资产处置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往往为规避审查而签署两份甚至三份协议,一份真实履行的资产包转让合同、一份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于对外提交证明资产包合法受让的凭证式协议。真实履行的转让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限制受让人权利的风险提示、承诺保证条款,若不对通过价款支付等等履约凭证进行审查,可能导致无法查明真实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转让交易的支付凭证等履约证据,有利于查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受让人的权利范围。

此外在不良债权打包转让中,标的债权的真实性亦需要任何核查,因为一些受让人为了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或者为了适用不同时期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存在伪造、变造债权资料的现象。而且资产包以清单列表的形式转让标的债权,也会出现如清单记载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等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标的债权的真实性呢?

关于清单记载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实践中,转让方通常在债权清单以外,还会与受让方签署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用以明示债权标的的具体内容,因此当债权清单无法唯一确认债权内容时,单户债权转让凭证中列明的各项要素与原始债权文件内容能够发生唯一对应关系的,是可以认定转让标的债权的真实性的。此时,真实性证明的证据包括转让合同及附件清单、单户债权凭证和原始债权文件。

关于判决的承债主体与原始债权文件中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问题。生效法律文书仅是在法律程序上对原始债权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债权转让标的而言是同一个原始债权,在转让各要素与债权原始文件能够唯一对应的情况下,受让人有权获得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债权人权利。实践中对于已诉债权转让的,在单户债权转让凭证中会对生效法律文书号、执行文书号、确定的承债主体等要素进行再次确认,用以证明转让标的唯一真实性。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海南纪要》第十条中得到了肯定回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九条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权可依法转让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转让清单的借款本金与原始债权文件约定不一致的问题。对于转让清单记载的债权本金大于原始债权文件时,因借款金额不一致无法唯一确认债权的对应性,此时是无法认定原始债权文件转让标的真实性的。对于转让清单记载的债权本金小于原始债权凭证,而受让人无法证明原因的,此时从审慎的角度上讲,亦不能认定原始债权文件转让标的的真实性。只有在受让人能够举证债务人存在部分清偿而减少了原始债权金额的,且减少数额与原始债权文件和转让清单记载数额能够唯一对应的,才能认定债权转让标的的真实性。

因此,在涉及不良债权转让的纠纷中,债务人应当仔细核对转让合同中债权清单、原始债权文件、转让方出具债权凭证等证明文件中的债务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名称、担保人名称、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催收日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等,只有在各要素能够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债权转让标的真实,才能够确认受让人对该笔债权追偿的权利合法性,否则债务人有权提出受让人追偿权利瑕疵的抗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债权自建行江西省分行转让给信达江西省分公司,再转让至浙商公司,最后转让至本案债权人邓观林,上诉人邓观林提交了每次债权转让环节的债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债权转让公告的原件,案涉债权转让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邓观林未提交相关债权凭证原件认定其债权不合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邓观林、江西佳森机械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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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冬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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