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无证生产化妆品的案例展现了两种角色所面对的处罚: 化妆品生产者因无证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化妆品经营者因销售无证生产者生产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违法典型案例1: 文安县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案 【案件简述】 2020年4月12日,廊坊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过一个多月的摸查,5月27日,廊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文安县市场监管局和文安县公安局成功捣毁一个化妆品无证生产窝点。 现场发现3种化妆品折合共计12660盒,零散小包装7954袋;生产设备12台,生产原料60桶(袋),包装箱337捆,半成品包装膜50箱,包装盒11100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万余元。 执法人员对产品进行了扣押,对设备和场所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向相关地市局发《协助调查函》,收到回函确认厂家没有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且没有授权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 认定张**非法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处罚决定】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张**涉嫌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公安机关仍在办理当中。 【法律适用简析】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到15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二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典型案例2: 陈**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案件简述】 2020年11月16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陈**经营的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南墙货架上放有“美*美”产后修复专用产品套盒五盒,套盒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 经査标注为北京市**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制漂亮妈妈美*美品牌授权的此套盒确实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当事人共购进此套盒15盒,售出10盒,违法所得400元。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进,停止经营此套盒。 【处罚决定】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400元。 【法律适用简析】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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