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证经营香烟,尚未销售就被查获,能否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见喜图书馆 2022-10-04 发布于山西

烟草作为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后才能经营,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若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近就办理了一起无证经营香烟被控非法经营的案件,行为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A地进购了多条“和天下”、“中华”等品牌香烟,并委托他人驾车运输至B地进行销售。但当车行至高速路口时,即被公安人员查获。后被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争议,但是有一争议问题在于,只有单独的买进、运输或储存烟草制品的行为,行为人还没有销售出去,就被查获,是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还是未遂。
Image
之所以产生争议,原因在于一旦成立未遂,行为人就具备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沟通时,检察官认为,虽然行为人没有卖出香烟获利,但已经着手收购、运输香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中的“经营”行为,包含了为非法销售而购买、运输、储存等多种形式,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形式即构成犯罪既遂。

但上述观点,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现有司法案例都不能得到认可。
Image

首先,现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烟草非法经营罪“经营”行为的既遂,仅指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行为,只有完成了上述三种行为,才构成犯罪既遂。

烟草非法经营的“经营”行为,虽然包含了收购、储存、运输等一系列行为,但这一系列行为并不都是非法经营罪打击的行为。也就是说,烟草非法经营的“经营”行为,必须要具体到受刑法调整的是哪一个行为,而不应仅从 “非法经营”这一词语的字面文义、抽象的、“一刀切”的作片面理解,对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收购、储存、运输等,都认为是既遂。

而目前现有的烟草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均将非法经营的“经营”行为限制在生产、销售(零售和批发)行为,而不包括收购、储存、运输等行为。
Image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 劣烟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 3 条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0 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 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明显只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三种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规制,并未规定实施单独的买进、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既遂。
Image

其次,从非法经营的本质出发,烟草经营行为的既遂行为也只能是销售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实务中一般都会考察营利的目的。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例,如果行为人买卖外汇使用来自用,而不是转卖从中获利,显然就不属于非法经营,也不会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还是需要行为人具备营利目的。

烟草非法经营的核心也在于买卖行为,销售行为,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均是围绕销售所作的准备行为,最终落脚点也只能是买卖行为。即使是为销售而购买、运输,最终也需要有销售行为,行为人如果只有生产、收购、包装和运输行为,没有出售目的和出售行为,这样的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经营行为。
Image

 再次,如果否定非法经营香烟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则会导致刑法条文之间的不协调。

如果销售的香烟是伪劣香烟,很可能会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包括了生产、运输、储存等行为, 但对于尚未销售的两罪均存在未遂的情形。
 
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罪同样是规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没有理由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未遂,而在非法经营罪否定未遂。一旦否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存在未遂情节,就会出现同样是无证运输、储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同样是在运输途中或储存时被查获,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犯罪未遂,而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由此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

更为甚者,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象是伪劣烟草,其社会危害性比非法经营合格烟草更为严重,没有理由伪劣烟草未销售出去存在未遂,而合格烟草未销售出去不能认定为未遂。
Image

又次,如果否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不存在未遂情形,会导致处罚不均衡。

比如,甲无证销售了4.8万的香烟,乙无证储存了5万元的香烟,没有销售出去,那么甲因为非法经营额不够5万,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予处罚;但是如果认为非法经营的经营行为也包括储存行为,而对乙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乙却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明显,前者的危害性要比后者更大。因此,即使认为乙的行为值得处罚,也应该认定存在未遂情节。
Image

最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销售出去,存在未遂的情节,为现有司法实务人员及其案例所认可。

如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刊登在《中国检察官》第7期的文章《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明确提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出去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2012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一文,也明确指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Image

再如实务案例也认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存在未遂形态,如(2021)粤0310刑初53号;

陈某联系陈某2帮助运送假烟、由陈某2自己租用车辆,按照陈某的指派从上家拿假香烟,然后按照陈某的安排多次将假烟送往xx区,运送一次获利500元。后被告人张某也加入该犯罪团伙,与陈某2一起运送假香烟。公安机关在xx抓获正在转运假香烟的被告人陈某2、张某……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2、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再如(2020)粤03刑终1854号,黄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溪”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存放于其控制的车辆上,销售给张某。后xx市公安局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黄某,随后在汽车上查获涉案假冒伪劣香烟……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侦查机关在涉案汽车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部分属于未遂情形,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上诉人黄某减轻处罚。
Image

综上,没有取得烟草转卖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无论是销售真烟草还是假冒伪劣烟草,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又存在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情形,应当争取未遂的情节。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务案例,均认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构成未遂的观点。一旦争取到未遂的情节,行为人即可获得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从而获得较低刑期。
Image



Image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