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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认定罪名不同,既遂未遂状态就不同?

 赖建东 2020-08-28
犯罪未遂就是犯罪实施过程的特殊形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事实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犯罪没有得逞,没有发货时能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般理解认为,同一个犯罪行为,不管涉嫌哪一个罪名,他的犯罪状态是固定的,不管认定为哪一个罪名,犯罪形态应该是相同的。犯罪形态不会因为罪名的不同而不同。
例如,销售假烟的犯罪行为。当事人陈某准备销售假烟一批,已经购买回来了,在销售之前被查后。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如果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涉案产品还没有销售,属于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很多法院就认为属于犯罪既遂。例如(2014)鄂黄梅刑初字第00077号案件,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属于举动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尽管其中部分假烟被查获,并未销售成功,但这并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的性质,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就出现了争论:为什么同一个犯罪行为,因为认定为不同罪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状态不同了呢?
有一种解释认为:不同罪名侵犯的法益不同。虽然是同一个犯罪行为,对不同法益的侵害程度、侵害状态是不同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是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市场管理秩序。那么,只购进未卖出,侵害法益的程度有限,认定为未遂合理。
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国家的专营、专卖物品许可管理制度,只要无证经营了,就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的专营、专卖物品许可管理制度,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了。
这种解释有一定道理,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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