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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市场主体骗取登记机关备案的,如何适用法律?

 璞琳说法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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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市场主体骗取登记机关备案的,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问题

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等事项备案手续,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能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查处,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璞评】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的“公司登记”,是指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即,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不包括公司等市场主体备案。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申办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等事项备案手续,骗取备案的,不能认定为骗取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不能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查处。

不过,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法规中有关“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应当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事项,依法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备案的,就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即,公司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备案的,可以考虑认定为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或者第四十一条,构成“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查处,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1日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对于市场主体骗取备案的,可认定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构成“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查处,即,“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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