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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外围证据突破关键证据并形成证据链 一起网络传销案的调查分析

 余文唐 2021-11-15

来源:中国反传销网 

时间:2015-01-27

这是笔者参与一起网络传销案件查办后的感想和工作笔记,整理成文。
前言:查办复杂案件特别是传销案件,案件的进展往往被迫从外围开始,甚至是循着蛛丝马迹开始调查。如何将这些支离破碎的证据有效的形成证据链是对我们办案能力考验,也是案件突破和定案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一起传销案件的调查过程,谈谈如何从外围证据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案件简述】
当事人是一家制售银杏食品的有限公司。自2011年2月起,采用了新的营销制度销售产品,规定必须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后才能成为公司的销售员工,成为公司销售员工后可以推荐他人购买公司规定数额的产品,并把其发展成为新的销售员工即成为其下线员工,每个员工最多只能从其以下三线员工的业绩中计取报酬,从第四线以下员工的业绩与其报酬无关。
【调查过程】
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调查的艰难程度始料未及。办案人员在山穷水尽的境地从星星点点的证据入手,艰难曲折多方查证,从外围迂回包抄,在没有核心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外围证据形成证据链,取得了“农村包围城市,最终夺取城市”的精彩结局。
疑云密布
案件线索源于举报,但举报中没有确切的信息,办案人员也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侧面摸排也未取得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只好“单刀赴会”突击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举报的情况一概否认。我们查看公司账务,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尚未建账。在法定代表人办公室、其他业务部门甚至生产车间、仓库,也未发现任何蛛丝马迹。我们怀疑这是一起不准确的举报或是举报人认识错误,几乎不约而同的想要终止调查。虽然直觉告诉我们,在当事人光鲜的外表下潜藏着另外的暗流,细节中才有魔鬼,但是谁也不知道魔鬼在哪里。
启示:事后想想,案件在开始没有突破也是由于我们对传销的思维定势所致。以前查处传销,当事人都是隐藏证据,我们像挖矿一样挖掘出来。但是这起案件当事人“光明正大”,我们反而视而不见。传销的线索就像是露天的矿,我们却以为是一堆废渣。
曙光乍现
准备收兵离开时,一辆速递公司的车驶入公司大院,我们本能的最后等待几分钟。几个员工将院子里的大包裹抬进速递车辆,这些包裹是快递的商品。这看起来很像淘宝的网购,却启发了我们:是不是存在一个网络系统进行网上订货?这种大批量的收货人可能就是某个层级的负责人。我们记录了速递公司的名称及发货单上的收件人名称、地址。
继续推理,哪里会有完整的发货记录?答案是速递公司。我们紧接着到该速递公司检查。经了解,当事人的货物几乎全由该公司邮递,我们耗时两天查阅了该公司今年以来的所有邮递记录,发现当事人的货物集中发往了本省S市王某和山东省L市孟某。
启示:细节中有魔鬼。只要行为做出,就会在一定的时空中留下各种有形和无形的痕迹,这些蛛丝马迹都会给办案人员查办案件带来关键性的突破。案件调查时,如果没有进展不妨换个方向和角度,到上游或者下游搜寻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这里随手记录的这几张发货单是办案人员对该案突破的起点。
山重水复
赴S市和L市外地调查,我们担心效果不彰。难道除了货物往来之外,他们没有其它联系吗?资金往来。两地资金必须要用银行转账,如果在本地能查到转账记录就能事半功倍。我们通过人民银行的协调,取得当事人和负责人的70余个账号。经过一周的调查,虽有收获但并没有查到大笔的货款进帐和资金沉淀,银行资金的证据也貌似很不给力,这让我刚刚有点希望的案件又蒙上了阴霾。
启示:为逃避监管,传销组织的帐户会不定期更换,也有可能是利用假的身份证开设的账户或是无关人员的私人账户,所以查询当事人为名称的帐户不一定会奏效。但资金证据是必须的证据,在调查资金流向时,要摸清资金转移链,尽可能掌握所有涉案帐户,往往会有意外收获。
拨云见日
银行调查有一个收获就是,汇出方是S市和山东省的L市。资金和货物都指向这两个地方,我们必须去外调。但我们是去找证据不是去印证,所以我们并没有多少把握。
在S市工商局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S市王某的工作室,查到了大量有价值的证据:一个是当事人的会员系统,这印证了存在网络系统的假设,在系统中我们发现王某共在S市介绍了6名员工。另外就是当事人收款的银行账号、当事人向员工王某支付报酬的银行对账单以及收货记录,证明了他们之间确有资金和货物往来。我们在山东省L市发现了孟某介绍的员工共20人。
能定案了吗?货物、资金、报酬支付,这些和普通经营无异,即使有了系统中上下级结构图,也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层级关系。换句话说,这些都是孤证。必须掌握产品营销模式,上下线人员关系,确认谁是营销制度及计酬制度的组织策划者,这些关系到是否构成传销、传销的主体等核心问题。这些只有用人的主观陈述来印证,询问调查是必由之路。
询问工作分两个阶段,先是对一些下线人员询问,因为他们往往是未受益者,基本上没有什么对抗情绪,会如实陈述。这些为询问地区骨干打好了基础,迫使他们就范。而且我们是先取得书证、物证后再进行询问,办案人员更容易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询问工作比较顺利。
启示:从外围向中央推进的取证方法,要顺藤摸瓜、剥茧抽丝。要不断的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合理推断并不断地求证,层层推进,排除合理怀疑。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同样的证据,某些案件只需要客观证据定案,但有些案件需要主观证据,如限制竞争、商业贿赂、传销等等。在进行关键性的询问调查之前要有客观证据为铺垫。
水落石出
在L市,由于涉传人员较杂,很多书证和实物证据早已散失,我们只能采取普遍询问的办法,给每个人做笔录,笔录之间相互印证。在S市,由于找不到人,只能重点询问骨干人员,但是我们搜集了银行往来、发货记录,甚至短信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彼此也能形成印证。这就形成了两个证据群,一个以言辞证据为主,一个以书证为主。两个证据群内部能够形成印证,最关键的是两个证据群之间形成了对照和互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彼此印证。这样就建立了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把孤立的证据变成了有内在联系的证据链。
我们发现背后有一套完善的团队计酬制度来激励员工,那么这些策划和组织是谁做的,并没有充分的主观证据证明。我们返回头追根溯源,开始“最后夺取城市”。由于前期的调查和员工的压力,组织者早已惴惴不安,当办案人员再次找到他时,水到渠成做了四次笔录,详细记录了这一套制度和组织实施的过程,最后定案。
启示:所谓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证据点的完整性和证据形式的丰富性。前者是指证据不但要能勾勒出整个违法行为的脉络,还要能反映出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形式的充分,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这两点在传销这种既需要结果又需要模式来共同认定的案件中尤为重要,缺一不可。
【几点思考】
传销传在哪里?新类型的传销不再“山寨”已经“类直销化”。本案中当事人有现代化的生产和研发基地,看起来是想做点事业的公司,这和以前传销感觉不同,倒很像一些直销企业。其实传销的实质在于一种模式结构的违法,这种模式结构使得整个组织和员工很容易陷入一种不劳而获和空对空的交易,而脱离对实物产品的关注。这是对现阶段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污染。
打击传销必须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外地调查阻力极大,在山东省L市,我们就遇到人员围攻,我们和山东同仁在公安部门的有力配合下,才顺利地开展了检查。当事人的传销模式是一种报酬制度,这就要证明资金往来且要有一定规律,这对证据要求极高,而且涉及个人帐户,我们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大力支持才得以查询。如果没有以上这些部门的支持,我们不可能将此案查办成功。
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打传协作机制的作用发挥。早在2009年,淮海经济区苏鲁豫皖四省十二市以江苏徐州首倡发起建立了打击传销协作机制,十二个地市的工商公安部门共同签署协作协议,承诺在跨地市的案件调查中要优先予以协作配合。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跨地区打击传销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认为这一机制还要继续吸收金融部门加入,以利于掌握资金流向并控制资金转移。
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   史楠         
发稿时间: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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