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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婚生子女支高额抚养费,是否侵犯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

 yebo11 2021-11-16

法眼看家事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如一方擅自处分,例如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配偶可通过诉讼追回。那么,如果是向非婚生子女支付高额抚养费,是否会侵犯配偶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呢?


裁判要点: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抚养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应负担其抚养费。

2. 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应考虑的抚养费是否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案例索引:

刘某先与徐某、尹某怡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案情介绍:

刘某先与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尹某怡系徐某的非婚生女儿。

2014年9月,刘某先和徐某的父亲均收到尹某怡的母亲尹某芳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判令徐某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怡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某怡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经查,2008年5月16日,尹某芳与徐某签订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尹某怡由尹某芳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尹某怡20周岁时止。此后,徐某曾于2008年、2014年两次中断支付抚养费,尹某芳以尹某怡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中2014年诉讼的判决即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

刘某先认为,其与徐某婚后并未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该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其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遂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争议焦点: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该案一审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尹某芳代尹某怡提起上诉。二审则认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内容并无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

一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因不能归责于刘某先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成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其次(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徐某应自2014年2月起至尹某怡年满二十周岁,每月给付尹某怡抚养费2万元,而徐某在2008年4月15日已经与某先登记结婚;再次因现无证据表明某先与徐某婚后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该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原告某先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后同样无证据表明某先准允徐某与尹某芳关于尹某怡抚养费的承诺。

综上,该判决显然涉及刘某先的经济利益,现刘某先认为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其诉讼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成立,刘某先的撤销之诉予以准许。至于尹某怡目前恰当的抚养费金额和给付年限,相关方可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本案不涉。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二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刘某先要求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的请求权能否成立,需从以下两点分析:

第一,从(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内容来看,在2008年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徐某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徐某又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出具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上诉人尹某怡20周岁,并且其在两份承诺中都明确“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之后,徐某亦按承诺履行至2014年1月。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徐某对于支付尹某怡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原审法院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徐某的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徐某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徐某按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尹某怡20周岁时止。法院认为,(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第二,原审被告徐某就支付上诉人尹某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刘某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徐某就支付尹某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某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和采评析:

“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如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无婚姻关系而消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权利,可以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但若一方存在利用“高额抚养费”转移财产的情况,例如,在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突然向子女支付超出自己负担能力的抚养费,则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现任配偶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图片
END 

 文章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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