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支持倍速播放 预计阅读时间: 19 分钟 法鹿金融法律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因此,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时,法院应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协商一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再行实体处置。 【分析】 END |
|
来自: 昵称43561860 > 《执行与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