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168号】某人房屋之前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东莞房管部门政策变化:要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变为一致,才可以办抵押登记,导致银行未取得抵押权。 诉讼中,中院高院一二审均认为抵押人不能预见,不构成违约,不支持该部分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改判:构成违约,但银行亦有过错(房管局之前曾发函给金融机构提醒,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酌情认定抵押物价值范围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1、未办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2、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3、“抵押权人”有过错的,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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