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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要求更细化

 汇才创智苏 2021-11-17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共有35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明确了不同的主体责任。

其中,前9条针对超大型平台,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等9个方面,对超大型平台提出要求。

对其他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信息核验、记录、公示,平台内用户管理,平台内容管理等26项应履行的义务。

业内人士指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监管部门与主要的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有重要价值。

特别是超大型平台,由于其在用户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具有更强的限制竞争能力,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从国际背景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施了更大力度的监管,要求这些平台承担起“数字看门人”职责,履行好社会责任。例如,德国对大型平台拒绝开放生态、屏蔽竞争对手、妨碍跨平台竞争、自我优待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通过确定“事前监管”制度的方式,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即在监管部门发现平台有违规行为之前就对平台提出要求或者禁止某些行为。

近期受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也被纳入《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例如“算法规制”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劳动者保护”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保护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安全以及获取公平、合理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权利,不得限制其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就业。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旭认为,《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的呼吁,要求更细化,又有利于中国企业更好参与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更好地在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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