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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试一试,我哪知道这个员工靠谱不?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11-17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680字

阅读时长/5分钟

郭律师小课堂

某员工是大学毕业生,进入某企业试用三个月后,在转正时企业突改规则,要求试用员工需进行“笔试、答辩”合格后方可转正。

由于情况突然,该员工准备不充分,在答辩环节落败,被解雇。

问:

企业这种行为合法吗?该员工是否有拒绝测试的权利?

答:对于试用期考核录用标准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具体规定考核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当以招聘录用时的要求为准,则不能在录用后擅自更改,否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如果在招聘广告或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则显然是擅自变更或增加录用条件

进行考核,进而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是违法的,员工也有权予以拒绝。

法律规范层面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是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相当于再次约定试用期,有违上述强行性规定。因此,不但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而且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也不得延长试用期。

成本权衡层面

1、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须证明其在试用期间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该条第2项至第6项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支付赔偿金。

3、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仅约定试用期,不但面临前述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情形,还白白地浪费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导致不得不提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4、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否则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面临被责令补缴等法律责任。而且,还面临被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工具管理层面

1、灵活设置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只要在法定最长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依据每位员工的具体条件不同,灵活使用试用期。不过在约定试用期时,还要注意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

2、不单独订立试用期协议。

如果仅约定试用期,则表示试用期未能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这种试用期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法规,这种试用期就被视为劳动合同期。

3、试用期内启动考核并在试用期满之前送达考核结果和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提前进行,并在试用期满之前完成。如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将决定送达劳动者本人。

4、科学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成立专门考核组对试用期人员按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请被考核人确认。对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要及时取得并保存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三项目“入职管理”中的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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