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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违法性认识

 袁志律师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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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拒绝或没有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从而被刑事追诉和定罪处罚。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但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必须明确的认识,在其中,就涉及到“不知法该不该免责”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以不知防疫的相关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提出了合理信赖的理由,能不能阻却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不承担责任。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不知法不免责”。这是因为如普遍性认可“不知法不免责”,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社会公众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反而会成为负担,无知无畏反而成为庇佑自己和免责的理由。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法规日趋增多和复杂,有的时候,行为是否合法连法律专业人士都难以作出准确的甄别。在现实中,确实会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自身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知法的情况下坠入法网。如果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还简单以“不知法不免责”为理由,对行为人提出的“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不具有犯罪故意”辩解理由一概不加以审查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关于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座谈会纪要》中,虽然把“不知法不免责”作为原则性做法,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辩解理由时,没有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而是要“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来予以反证,检察机关应承当相应的证明责任。而且“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这说明违法性认识已经被实务所关注,并且有所运用。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05集第1132号“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走私毒品案”中,法院在认定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具有走私毒品犯罪故意时,也重点讨论了被告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故笔者认为,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中,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因为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不能因不知法而免责有存在的余地和空间。

一是不同地方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疫情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存在不小的差异,有的采用的是“硬核”防控,而有的则相对人文化,具体要求和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不是完全的整齐划一。

二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不少疫情防控措施会因为疫情的变化经常性发生改变,属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同时,有的预防、控制措施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因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为社会公众熟知,但有的预防控制措施却流于形式,未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不为社会公众重视。

在这种情形下,在客观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有些人对所在地防疫的预防、控制全部措施不完全知晓的问题,并且可能会对有些预防、控制措施陷入认识错误,在未执行时,不知道自身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中,也存在因为合理信赖产生的违法性错误,如行为人健康码为绿色和核酸检测为阴性,在流动过程没有受限从而产生合理信赖,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遵守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各种措施,从而对一些未严格执行预防控制的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如果行为人的合理信赖有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也应当考虑做无罪处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审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要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行为人提出不知道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因为合理信赖而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辩解时,应当有证据予以反证,这不是提倡和鼓励大家不去全面了解和认真学习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种措施。

疫情防控,事关国家、社会和个人,可谓重如泰山,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全面了解和认真学习政府根据疫情变化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且模范遵守,这既关乎个人身体健康和安全,也避免让自己面临法律风险,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和大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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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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