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把自己当外人的"前女友“

 下里巴吧 2021-11-17

近日,江苏高邮发生了一起啼笑皆非的盗窃案,前女友伙同现男友盗窃前男友的财物,而且是盗窃得很彻底,”执着的“将前男友屋内各种财物盗得精光,连车库内的电动车都没有放过。

王某(前男友)与夏某(女)自网络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住在王某家(其父母购置的婚房)内。王某到外地上班,后发现夏某另寻所爱,二人分手。但是分手后的事情真的让王某猝不及防,夏某利用未归还钥匙,伙同现男友姚某,多次到王某家中,盗走电视、空调、洗衣机、电脑等物品,甚至在王某家人更换了锁芯后,夏某还找来开锁人员打开房门继续继续行窃。真是不把自己当外人的“前女友”。

从法律角度如何来看这件案子呢?

首先,夏某和姚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夏某有王家的钥匙,但是因其与王某已经分手,本应归还钥匙,其利用该钥匙,并趁王某家人不备,采用搬家式盗窃的方式盗走了大量财物,构成盗窃罪无疑。

第二、夏某和姚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夏某虽然未直接去搬运财物,但是其与姚某事先合谋,并给姚某提供钥匙,指明地点,事后共同销赃,主观非法占有财物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且个人认为,本案中,夏某和姚某不宜区分主从犯。

第三、夏某和姚某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案发地是江苏,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报道中没有夏某和姚某盗窃财物的价值方面的信息,但鉴于二人这种清空式盗窃的“决心”,盗走了那么多的财物,鉴定价值有可能超过五万元,那么二人将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而且,本案还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从重处罚情节。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