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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保的坑,你踩过多少个?

 轻松悦分享 2021-11-18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摘要

订立网络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非确认投保的必须前置条件。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时,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互联网投保方式便捷,不少人选择线上投保。但线上投保过程中,很少人会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保险合同条款等内容,更有甚者为了节约时间跳过阅读环节。粗心大意的结果便是投保人没有注意到或完全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也比比皆是。
 
保险免责条款,顾名思义,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了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投保人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且条款多使用专业术语不容易理解。因此,该条款会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目的的实现,毕竟购买保险的本意是分摊风险。
 
那么,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是否会得到支持?
 
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其已经交付了保险条款,并且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通过线上形式投保,保险公司也应当主动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等保险条款,应当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案件解析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看看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解读这一问题的。

// 案情简介
原告系段某的女儿。2018年,原告通过手机APP,作为投保人为段某购买了XX综合意外保险,其中保障内容之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益人为段某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期间内,段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贺某发生争吵,段某持菜刀将贺某右手臂砍了一刀。当天晚上,贺某对段某自己余怒未消,遂拿出一斧头用斧背打击段某头部,段某当场昏迷且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以被保险人存有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属于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为由,拒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原告主张APP投保过程中没有看到过这种保险条款。
 
// 法院认为
本案审查重点为被告是否主动履行了交付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案中,APP平台购买XX综合意外险流程,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只有点击相应链接才会弹出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且未点击条款链接阅读并不影响投保人继续购买保险产品,所以即便投保人勾选了“我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不当然证明投保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内文。现原告投保人否认被告保险公司已交付了相关保险条款,被告又无证据证明阅读保险条款系确认投保的必须前置条件、投保人曾点击条款链接进行阅读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主动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进而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对投保人及受益人没有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不得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 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50万。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互联网信息时代,投保也采取线上化。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购买保险时应仔细查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及免责情形,确保明确知晓并理解相应的免责条款,避免被营销所忽悠,购买不适合的保险,无法实现分摊风险的功能,那可真是白买了。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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