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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恬淡闲适 2021-11-19
2021-11-18 15:34·建永律所巫律师

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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