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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有哪些评估时点?

 神州国土 2021-11-20

征收程序中的评估时间问题往往是被征收人心中的一大疑问。为什么用这一天作为评估时间?时间过去了很久,周边房价都在上涨,难道还按照多年前的补偿时间和标准进行补偿吗?事实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一般所依据的评估时间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这个时间点并不是法定唯一的评估时间点。当协议实际签订时,补偿决定作出或补偿到位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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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首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次,具体的评估时点和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其中,关于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而且在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时,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因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一般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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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违法之日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出于加快征收项目建设进程的考虑,很可能会非法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观点,一般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与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有一定的时间差距。在此期间,相应的外部市场环境将发生变化。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或权益,实施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被拆除房屋后市场波动对房屋价格变动的不利影响,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征收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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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案例指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其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评估时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评判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当我们遇到相关的问题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专业的意见,最大程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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