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江苏南通一家超市内,一名67岁的老人在挑选鸡蛋时将两个鸡蛋揣进了自己的口袋里,准备直接离开超市,正巧被一旁的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立刻上前阻止,老人拒绝交出鸡蛋,该工作人员便拉住老人衣袖,不让他走。
但在争执中,老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现场对老人进行了心肺复苏等紧急抢救措施,急救人员赶到后将老人紧急送往医院,但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诊断老人的死亡原因是突发性心肌梗死。随后,老人的儿子将超市及该工作人员告上了法庭,并向超市及该员工索赔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老人儿子的起诉。
在法庭上,老人儿子称老人是因为在此之前于超市购买了两个不新鲜的鸡蛋,想要去超市拿两个鸡蛋作为补偿,情有可原。他又称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并不完整,据现场目击者称,该员工在制止老人的过程中有拉拽旋转老人的行为存在。
而且在老人倒地后20分钟,该工作人员才拨打了急救电话,耽误了抢救的时间,老人的死亡是该员工直接造成,所以超市及该员工应当对老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并给予赔偿。
听完原告方的叙述,被告方律师辩解称,可以保证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是完整的,监控中显示,老人在偷拿鸡蛋后,该工作人员只有拉扯老人衣袖的动作,原告所说的拉扯老人使其旋转的情形纯属虚构。
而且老人偷拿鸡蛋,超市作为被侵害方,有权对老人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她作为超市的员工,有义务去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监控还显示,在老人倒地后,该工作人员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非原告所说的20分钟之后。
而且在急救人员到达之前,该工作人员还对老人采取了急救措施,已经对老人的死亡负到了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老人本就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他的死亡应该归结于自身的疾病。
所以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
法院在研究观看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后,确定被告方陈述为真实情况,所以一审宣判超市方无责,驳回了老人儿子的诉讼。
在本案中,主要的矛盾就在于超市方是否侵犯了老人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中对侵权行为的判定有四个标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老人虽在超市死亡,存在人身安全被损害的事实,但超市方对其的劝阻是一个合法经营的超市具备的权利,在这里,可以说超市才是被侵犯权利的一方,超市方的行为只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工作人员劝阻的尺度也是在法理之中,而且老人的死是因为突发性心肌梗死,与超市方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说超市方的行为让老人情绪变得激动,从而引发心肌梗死,导致其死亡,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老人突然倒地,超市方也迅速做出了反应。
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有医学资料表示,心肌梗死是一种突发性的心脏骤停现象,最佳的抢救时间为4到6分钟,而超市方在这个时间里对老人进行了紧急抢救措施,尽到了保障群众安全的义务。所以,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
后来老人的儿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超市方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最后,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不变,驳回老人儿子的上诉。其实在碰到类似的事情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我们是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在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限度,我们可能就从受害人变成了侵权人。本案中超市的做法是非常合理且周到的。
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只要是社会上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法律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弱势或是强势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