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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涂娇娇 2021-11-20

2020年12月16日,某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动报酬争议,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该如何维权。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告知劳动者可以请求某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但也释明该督促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另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劳动者释明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给付义务时的维权途径,也告知其以后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以便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

一、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故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劳动者也可以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而直接以普通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故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就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但未当场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为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虽然法条表述的均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同时结合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争议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争议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依法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会依法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争议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后,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段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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