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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就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

 半刀博客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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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就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案例要旨】

如果终局裁决的事项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针对非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又涉及劳动关系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终局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据以研究的案例】

兴正公司系“饿了么”在H市的代理商,与楚杨公司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约定以楚杨公司的名义为兴正公司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刘涛自2019年4月进入兴正公司成为“饿了么”的外卖配送员,楚杨公司按照与兴正公司的约定,为刘涛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2020年4月29日,刘涛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经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属十级。

工伤事故发生后,兴正公司要求楚杨公司为刘涛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涛遂向H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楚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05元;3.裁决楚杨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783元。

H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H劳人仲案字第104-1号非终局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楚杨公司支付刘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20元。

并于同日作出(2020)H劳人仲案字第104-2号终局裁决:楚杨公司支付刘涛停工留薪期工资15783元。

楚杨公司不服裁决,以与刘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就104-1号非终局仲裁向H市T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104-2号终局仲裁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理结果】

H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楚杨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采纳证据错误的理由均属于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H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皖04民特27号民事裁定:驳回楚杨公司的申请。

H市T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涛系“饿了么”外卖配送员,工资由兴正公司发放,刘涛所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不属于楚杨公司的经营范围。

刘涛亦不受楚杨公司的劳动管理,楚杨公司除按照人事代理合同为刘涛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未向刘涛发放过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刘涛与楚杨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楚杨公司为刘涛申报工伤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均系依据人事代理合同办理,并不能由此认定楚杨公司是刘涛的用人单位。

兴正公司委托楚杨公司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参保。

H市T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皖0403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1.确认楚杨公司与刘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楚杨公司不支付刘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宣判后,刘涛不服判决,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同一审一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涛提交了H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该证据均显示用人单位系楚杨公司。

楚杨公司主张是受兴正公司委托为刘涛代缴社保并申报工伤,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人事代理协议。

但楚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兴正公司与刘涛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由兴正公司向刘涛发放工资。

刘涛已经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楚杨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向刘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20元。

楚杨公司关于其与兴正公司之间存在人事代理关系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

H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皖04民终890号民事判决:1.撤销H市T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解除楚杨公司与刘涛之间的劳动关系;3.楚杨公司支付刘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20元。

【案例分析】

本案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了三项请求,一是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上述三项请求均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楚杨公司在仲裁期间就已经提出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但劳动仲裁部门未予理会,直接依据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在楚杨公司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后,仍然提出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查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但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楚杨公司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时,不需要对实体部分进行审查,故该终局裁决未能被撤销。

终局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导致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之前就被终局裁决予以确认。

H市T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确认楚杨公司与刘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明显与终局裁决相冲突。

二审法院虽然予以改判,但从本案事实来看,楚杨公司与刘涛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实际用工为准,在代缴社保的情况下,代缴社保的单位并不属于用人单位。

另外,代缴社保属于违反国家社保制度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确认该代缴社保的行为无效。

如果法官以玩“文字游戏”的方式将错就错,无疑是将自己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当劳动仲裁部门就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之间是否有牵连进行审查。

特别的,如果终局裁决的事项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针对非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又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就应当将该终局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只有在终局裁决的事项与非终局裁决的诉讼两者之间没有牵连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程序分别处理。

否则,两者之间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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