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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民调解乃和谐之妙策良方(已核)

 中人364 2021-11-21

     “调解”,意思是调和、解劝,使之(双方或多方)消除矛盾从而和好。在当今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可谓意义重大,作用甚巨。

        中国人口众多,从家庭到社会,由于人们思想性格有别,观点看法各异,以及其他原因,在相处或交往中、难免会发生分歧和矛盾。要解决这类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去打官司,这时,调解便大有用场。

        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素有崇尚并奉行“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这就为我们调解工作者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根基。旧社会,家庭邻里闹矛盾,多在宗族内部由族长主持协调解决,如今族权渐微,但其调解的权力与功能犹存。若遇重大问题调解不了的,则可以由乡治调解、村治调解、民间调解帮助解决。调解,在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和谐、维护稳定方面,可以说是用心良苦,贡献殊多。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

        价值和特殊职能,正是由于他们做到了“一针及时补”,才避免了许多“十针也难缝”的损失。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被调解方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番“河道清障”般的疏导,终于使随时可能溃堤泛滥成灾的“怨塞湖”,得以水畅其流,相安无事。经过调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公正平等中,达成互谅,心情舒畅地重拾和谐关系。

         人民调解遵循法律政策、社会公德,基础是被调解方自愿。他们和风细雨般的工作方式,息事宁人的仁善之举,对解决家庭、婚姻、经济等问题和邻里纠纷,都很适用而且效果甚佳。

        人民调解契合了村规民约及坊间善良习俗,尊重人们家事不外扬的心理意愿,因而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构成国家“大调解”格局,这种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关乎和谐,利于稳定,其作用日益凸显。如今,调解工作网络已遍布城乡,扎根基层,而且,人民调解法草案也已提交立法部门审议通过,足见国家对调解工作的逐步完善和高度重视。

        构建和谐,人人有责。愿我们每个公民都能对人民调解多一份关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减少人民群众摩擦的润滑剂,做促进和谐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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