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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利用麻黄素制造毒品中“半成品”的理解和认识

 袁志律师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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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量存在利用麻黄素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案件。在认定此类案件既未遂时,通常的做法是只要制造出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就认为已经加工出半成品,并按2008年毒品案件《大连纪要》的规定,以制造毒品既遂论处,只不过是量刑上和已制造出成品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而且标准上相对简单和明确,不需要具体判断行为人制造毒品进行到哪个阶段、得到什么样的产品才能认为已经制造出半成品。但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不仅是超出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半成品”的一般理解,而且导致只要着手制造毒品,除了得到毒品案件2015《武汉纪要》规定的废液、废料外,在实践中都会以既遂论处。同时,此种做法也不完全符合《大连纪要》和《武汉纪要》相关规定的精神。

“半成品”本身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工业产品上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也广泛使用。按照一般的认识和理解,“半成品”是原材料和成品之间的中间产品:一是已经对原材料进行了一定的加工,经历了一定的生产过程;二是在半成品基础上要制造出成品还需要一定的生产过程。

由于不同产品需要经过的制造过程不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已经制造出半成品以及什么样的劳动成果可以认定为属于“半成品”不会有恒定和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产品需要经过的工艺流程进行综合判断和实质判断。有的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只要原材料一经加工,就可以认为是制造出半成品,但有的从原材料和半成品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加工过程,不是一旦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就认为制造出半成品。但从语义学的角度,至少应当理解为整个加工过程进行了一半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劳动成果。

那种认为制造出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就认为已制造出半成品的观点,实质就是认为一旦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就认为制造出半成品。这是因为利用麻黄素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行为人开始着手制造毒品的第一步就是把制毒原料混合在一起,让其进行化学反应以得到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由于制毒原料混合在一起,必然就会发生化学反应,必然就会得到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要一开始制造毒品就意味着已经制造出半成品。

而此时,行为人只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的第一步,要真正制造出成品后面还需要经历多道工序,具体包括:在含有甲基苯丙胺液体中加入碱和碘,从液体中分离出甲基苯丙胺并形成冰油;然后把冰油打起来后,加入盐酸让其结晶;最后结晶完毕晾干后,加入丙酮提纯制作出成品。把含有毒品成品的液体视为半成品,不尽然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半成品”的理解。

上述还只是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视为半成品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还可以归结为对半成品的理解不同所导致。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毕竟对原材料有加工行为而且也得到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此种观点会导致制造毒品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才是最大的问题,这直接冲击了我们对制造毒品犯罪形态的一般理解和认识。

实践中,会导致只有因制毒原料问题或者行为人制毒方法不当导致不能制造出毒品的情形下,才存在制造毒品未遂,除此之外,行为人只要着手制造毒品就必然会以制造毒品既遂论处。而且因为制造出废液、废料被认定为未遂,也不是考虑其制造毒品的阶段,只是因为被认定为废液、废料不能计入毒品数量,导致无法以数量标准定罪处罚而按照未遂处理。因为行为人只要着手,在客观上必然就会得到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

其实,毒品案件2008年《大连纪要》虽然把制造出半成品以既遂论处,但同时也规定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同时,毒品案件2015年《武汉纪要》“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的规定,也暗含了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材料不等于半成品的精神。

因为废液、废料不是指其中没有毒品成分,而只是因为其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较低无法再加工利用而被认为是废液、废料。换一句话说,在实务中对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材料,应区分为能够继续加工出半成品的液体、材料和不能继续加工出半成品的液体、材料。这种区分就不是把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材料当然视为已经制造出半成品。如果把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材料都视为半成品,只会有合格半成品和不合格半成品的区分,《武汉纪要》就不该使用“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说法,而应直接表述为“对于无法加工出成品的液体、材料,应当被认定为废液、废料”。

综上,笔者认为把制造出含有毒品成分液体都认定为已经制造出半成品存在很大问题,没有考虑到通过化学反应方式制造毒品犯罪的特点以及制造出成品需要经历的流程。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利用麻黄素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案件的加工过程,当行为人已经加工出冰油后,才认定为已经加工出半成品是妥当的。

一是从利用麻黄素制造冰毒过程的流程看,当被告人在含有甲基苯丙胺液体中加入碱和碘,加工出冰油后,整个毒品制作过程进行了一半,比较符合根据一般经验法则对半成品的理解和认识。

二是当被告人已经加工出冰油后,后续加工过程相对简单。以这种理由将加工出半成品认定为犯罪既遂的理由更为充分。可以在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又不过度和我们对犯罪既遂的一般认知和理解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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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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