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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公诉人:审查报告制作方法

 坐井说天 2021-11-22
作者:王勇,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19期,原题为《以“解惑”心态答好案件审查“考卷”——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心得》;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少数段落为法官隔壁所分。衷心感谢作者向法官隔壁提供本文原稿电子版!法官隔壁在原稿电子版基础上,根据《人民检察》发表版本编辑为本推文电子版。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时,都要面临三个考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事实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问题依次展开,贯穿了审查案件的始终。检察官办案的目的就是寻找证据回答这三个问题,答卷就是各种法律文书。其中,最重要、完整的答卷就是案件审查报告。
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如同一篇完美的案件分析答卷或者论文,让一个对案件毫不知情的人,能够迅速、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分歧焦点和理由。案件的证据是论据,对证据的梳理及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就是论证,最终认定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及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就是论点。检察官在阅卷时,对待证事实充满疑问,通过寻找证据来解答心中的“三个疑问”。因此,审查证据的过程就是解答自己疑问的过程,也是逐步搭建认定事实框架的过程。(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2020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中,把审查报告分为三种:“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非羁押直诉案件审查报告、速裁及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其中,最重要的是“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该文书将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行整合,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相适应,服务于案件办理。
“捕诉一体”审查报告分为八个部分,其中的主体是“审查逮捕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即答卷的论据和论证部分。因为其他两种审查报告相当于简易版,本文主要围绕“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特别是审查报告的主体部分——答卷的论据和论证部分——如何撰写展开。(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一、证据组合要科学
虽然案件审查报告样本里,“审查认定的事实”排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证据分析”之前,但在制作的顺序上,应当是先罗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在全案论据、论证了然于胸的情况下才提炼“审查认定的事实”。
特别是2002年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时,明确提出“审查报告应当将以往审查程序中的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的内容合二为一”,实际将阅卷笔录的功能整合进审查报告中。因此,审查报告本身应该具有阅卷笔录的功能,在撰写时应当遵循“查阅卷宗——摘录证据——归纳事实”的基本顺序。(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一)阅卷
阅卷是办案的基础工作,通过阅卷了解案情事实和全案证据情况。阅卷一般可分为粗阅和精阅。第一遍阅卷是粗阅,不需要摘录证据,主要以快速粗略统揽全案材料为主。通过粗阅,了解案件大概情况,确定有无管辖权、案件背景、人物关系及发展脉络。对有组织的犯罪,大脑中可以形成一个犯罪组织或者犯罪团伙的基本架构图。
同时,粗阅时还可以对每一册案卷的内容进行标注,如哪些卷为言辞证据卷,哪些案卷为书证卷,方便下次阅卷和寻找相应的证据内容。再次阅卷时,则可以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应关系进行精阅,并摘录证据主要内容。在后续阅卷过程中,发现某一事实不清楚或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出现矛盾等情况,可以集中、有针对性地查找比对阅卷。(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二)证据分组
1.证据应当分组摘录
(发表版本中,此句与下面内容为一段,法官隔壁采用的是作者原稿之分段格式。下同。——法官隔壁注)
2018年最高检引发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中明确“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质证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审查报告”,也就是说,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具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功能。同时,“案情复杂、同案被告人多、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为主、逐一举证为辅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组时,应当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者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关系。”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除了案情简单的案件不必分组举证外,其他案件应当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案件审查报告作为举证质证提纲的基础,一般也应当采用证据分组的方式。证据分组后,还应在每组证据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一个小结和说明,让证据组更加清晰有逻辑。(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证据分组,不仅能体现办案检察官的定案思路,搭建出合理的证据体系,还为庭审中有效展示证据体系、有力表达证据内容提供基础。特别是对于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案件,将证据分成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若干小组,分清主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展示,可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攻自破,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
具体如何分组,办案检察官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布局。有的可以按犯罪构成要件分组,多罪名多笔犯罪事实的还可以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组。比如走私类案件,一般分组是按走私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各犯罪嫌疑人在走私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方面的证据,认定数额的证据进行分组。如同一份证据既有证明走私主观故意方面的内容,又有证明地位、作用方面的内容,则需将证据内容拆分后分别归入不同证据组中。
2.证据分组应当紧密考虑如何“答卷”
笔者在文章开始便提出,每位办案检察官都要面临三个问题。证据分组作为答卷的核心部分,必须紧紧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任何案件的待证事实都是若干具体的“疑问”组成,证据分组就是为了解答这些疑问。证据分组的过程,就是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提出疑问、回答疑问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办案中要用庖丁解牛的方式,把涉及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拆分为多个“疑问”——具体的待证事实,然后看每个“疑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不宜笼统地认为整个案件事实清楚或者事实不清。
如笔者办理的某走私案件中,关键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此案待证事实中最大的疑问有两个,即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因为走私犯罪团伙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客观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存在走私犯罪行为的疑问可以消除。剩下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这个疑问。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客观上有证据证实其名下账户有资金转账给同案犯、其手机号码专门与犯罪分子联系。
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的疑问,可再次拆解为三个疑问:银行卡内资金是否用于购买走私船只和走私货物?银行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在犯罪时间段频繁与走私船联系的专用手机号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该案件的证据经过拆解可看出,走私犯罪资金来往的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控制,有客观性证据证实,且有多个不同角度的证人证实,证据相对清晰。但专门用于走私、串供的手机号是犯罪嫌疑人所有,仅有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证据相对薄弱。
因此,应重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调查,调取该专门手机号与该犯罪嫌疑人生活所用手机号这两个手机号的轨迹信息,将该专门用于走私的手机号轨迹与犯罪嫌疑人生活所用手机号轨迹、车辆行驶轨迹、暂住地、住宿地、支付宝及银行卡消费地等进行比对。如果比对中多个点一致,则可证实该专门为犯罪嫌疑人使用。(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在对事实拆解,对每个小“疑问”的渐进审查中,办案检察官对证据证明的重点方向更加清晰,因此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向也会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便于侦查人员理解。
(三)证据摘录的要领
1.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摘录顺序
刑事案件证据错综复杂,如何将纷繁的证据合理归纳到案件审查报告中,回溯案件事实,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高度概括和引用,同时按照合理顺序进行排列。因此,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坚持客观性证据作为办案的定海神针,精准追诉犯罪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般而言,在证据分组摘录的情况下,对每个“疑问”(具体的待证事实)证据体例载明应当先客观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最后才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方面,证据顺序调整能够强化承办检察官对客观性证据审查判断的意识和自觉性,减轻案件认定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避免发生看到被告人有罪供述后即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的情形,减少冤错案件;另一方面,突出客观性证据有利于引导承办检察官通过缜密排布、严谨论证,充分挖掘证据的潜在价值,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指控体系,进而逐步积累证据运用经验,提升办案能力。特殊情况下,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也可以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捆绑在一起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2.证据摘录应当全面、客观、繁简得当
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的摘录应全面、具体、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但不应掺杂主观意见。案件审查报告证据部分常会出现两个极端,有的极为简略、有的极为繁复。有的证据摘录一笔带过,不愿多费笔墨,让审阅者看起来一头雾水,特别是案件存在争议的地方、案件的关键之处往往没有摘录下来,甚至犯罪嫌疑人先后几次不同的辩解也没有体现出来;有的将卷宗一字不差地摘抄下来,特别是言词证据摘录多份相似笔录,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对于案情简单、供述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可简略归纳,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列明即可;而对于案情复杂、供述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需详细,可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对话、言词证据中一问一答的内容原文摘录,将案件的关键细节直观地呈现出来。(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发表版本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二、证据分析要严密
因为审查报告是检察官用证据来解答心中的“疑问”,在前面的证据分组时,大部分疑问已经解决。这里的分析主要是综合分析、具体的证据采信分析、量刑情节的分析论证和疑难问题分析。该部分是案件审查报告的论证过程,也是文章的重要骨骼和精华。对各种问题的分析质量,能反映办案检察官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理论知识等全方位思考、理解、运用的能力。
(一)证据分析的总体思路
一般而言,办案中证据的分析可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提出问题。在阅卷时应养成边阅卷、边摘录、边写问题的习惯,部分问题在阅卷完毕自然可解答。存在疑惑的,可以带着问题再去卷宗里寻找答案,在证据分组时大多数能够解释。如果在证据分组时还无法解释,就是需要重点解决论证的。这样的问题,往往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步,研究问题。针对定性存在的争议,对可能构成或不构成的罪名分别进行分析,查找相关理论观点、类似案件判决,在不断的研判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证据不足的部分可以跳出侦查机关的思路框架,重新搭建证据体系,同时将思路反映到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方向。
第三步,分析问题。在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刻研究后,需层次清晰地把问题、观点、理由一一列明,对于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不能只表述自己认可的观点,而应把几种可能的观点和理由分别阐述出来,同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检察官会议讨论提供参考。
(二)具体证据分析的经验
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对于摘录的每份证据,都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借此客观地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
在办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应根据工作经验,对常见问题进行类型化检索。如,针对侦查取证违法问题,设置“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让他人进行辨认”等审查要点;针对证据真实性问题,设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等审查要点。
只要在审查报告中设置类似的常见问题检索,才能更高效地发现侦查中的问题,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传递的突出表现。围绕证据标准和证据规范的问题传导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不断地从错误到正确、从不规范到规范纠正过程,它会持续冲击以往的侦查惯性,侦查引入日益规范的轨道,从而提升法治水平。
(三)全案整体证据分析的注意事项
全案证据摘录后,应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且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1. 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的分析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
2. 对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
3. 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晰的,应说明该部分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结论。
4.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审查查清的事实、证据以及未查清的事实、证据都一一写明,并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况。
5. 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原则。对其中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刑事案件,在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犯罪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只要能够达到保持案件事实明确的目的即可,但是在列明证据时,仍应当按照一事一证的方式,将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列明,以确保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述所认定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情况。
三、审查事实要准确
论据、论证写完,论点自然呼之欲出。检察官在完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证据分析”后,对自己办案中的所有疑问给出了答案,案件事实的归纳自然水到渠成。按照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
审查认定的事实,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办案检察官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应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认定。一般情况下,完整的案件事实应紧紧围绕七何(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手段、何工具、何后果)要素展开。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明确这七个要素。关键是案件事实要明确,而不致引起误解。
二是严谨性。审查认定的事实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需是经过对证据归纳分析后得出,而不是将侦查机关的认定事实完全照搬。每句话每个字都应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经得起推敲,一般来说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否则就不要表述或作其他处理。表述时应用语严谨,不可掺杂承办人的主观臆断,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
三是规范性。事实表述应准确、简洁,采用类似白描的叙述方法——不修饰、不用或少用形容词渲染,全面、客观、真实描述犯罪事实。尽量围绕犯罪构成,复杂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来处理,突出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特征,便于受众最短时间接受。
事实表述应当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影响定罪量刑情节进行完整归纳,不应照抄起诉意见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完整归纳案件事实不是事无巨细表述,要注意文字的简洁,突出重点。
四、表格化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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