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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立案报告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不妥

 逆熵成长 2011-03-14
提请立案报告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不妥
刘立军

    提请立案报告是全面记载初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提请立案侦查根据、理由的法律文书,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此种文书对被提请立案人的称谓使用不太规范:称“犯罪嫌疑人”的比较多。笔者认为:在提请立案报告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不太妥当。 

    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或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在立案前的受案阶段被审查对象称为“被举报人”、“被控告人”、“自首人”,在初查阶段被称为“被查对象”,在立案侦查后尚未被提起公诉前的阶段才称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是称涉嫌案件的人为“犯罪嫌疑人”的起始时间。 

    其次,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如果在提请立案报告中就对被提请立案的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意味着在立案前,就可对被审查对象或“被查对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这显然与法律不符、与实践相悖。 

    最后,在提请立案报告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易使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不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保护被审查对象或“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 

    提请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和自行发现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后,确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提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制作的审查结论报告。其所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就是初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其所提请立案的根据和理由就是初查结论的意见(立案意见),其实质内容和初查终结报告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在提请立案报告中,对被提请立案的人可和初查终结报告一样使用“被查对象”称谓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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