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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程序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1-11-23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挂牌出让概念】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实施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程序】

1、【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2、【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3、【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4、【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5、【公布成交结果】挂牌出让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6、【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7、【签订出让合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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