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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判例选(产品质量法篇)2021下

 jly365 2021-11-24
判例选
除了市场监管判例选(产品质量法篇)2021上,近期,质量云又推送了一批产品质量法相关判例,在此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点每段标题🔗可看判例全文)。欢迎文末留言参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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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判例 | 抽检不合格,但办案期限、解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但其办案期限违反了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经查,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了对涉案15件针织上衣的扣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该决定书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也未将扣押物品返还上诉人,违反了规定。


02
判例 | 抽样检验不合格,立案期限从何起算?🔗

上诉人于2018年5月7日对被上诉人经营的涉案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18年6月28日涉案复合肥料经检验为不合格,上诉人于2018年7月27日才立案,超过了上述规定的立案期限。

上诉人提出只有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出来并送达当事人后才能立案的理由,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立案期限存在瑕疵,但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轻微违法。


03
判例 | 以假充真?适用处罚幅度较低的产品质量法……🔗

本案中,奔田公司已销售的43辆汽车以及库存的1辆汽车,均存在以假充真的情形,通州区市监局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奔田公司库存的6辆汽车,经鉴定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Ⅱ排放要求,该情形既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通州区市监局依照两部法律对该行为均有查处职权的情况下,适用处罚幅度较低的产品质量法对奔田公司作出处罚亦无不当。


04
判例 | 伪造他人合格证,属于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吗?🔗

当事人在供货过程中,将韶山市迪凯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随每辆卡丁车所附的《合格证》及《卡丁车说明书》予以去除,并为每辆卡丁车伪造一份LQY卡丁车《合格证》,随卡丁车提供给湖北尚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在当事人提供的该10份虚假LQY卡丁车《合格证》中,均将实际产地为韶山市的产品生产者及生产地址标注为“产品生产单位名称:金山游乐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产业聚集园X号”。

卡丁车的生产本应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19195-2003,而当事人未取得生产卡丁车的生产认证,且销售的上述卡丁车产品未取得由法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19195-2003)的检验合格证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


05
判例 | “三无产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如何理解?🔗

“三无产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普通群众通俗引用的名词,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来路不明的产品。

实际生产生活过程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多样,存在采用合格证书标注、合格标签、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打印合格印章标注等方式,以示该产品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的承诺,因此案涉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有“产品合格证”,虽无检验员签章,但不能直接得出案涉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或产品不合格的结论。


06
判例 | GB/T被替代后,可按新标准判定不合格?🔗

上诉人在其产品中标注GB/T字样,向消费者明示表示其执行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2002”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在2018年已经被“2017”标准替代,被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而是更类似于企业自主选择的企业标准。

上诉人应当在产品上明示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示该标准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之间存在的区别。

但本案上诉人在产品上并未作出如上明示,其仍采用GB/T字样,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执行标准的误解,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


07
判例 | 市场监管部门查建筑工程“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等产品同样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督的范围,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强调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该款虽进一步重申了“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并不能由此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条例》所规定的对生产者之外的其他违法主体如销售者、提供条件和便利者、明知而用于经营性服务者的惩处。

同理,该意见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对“经营性服务活动”所作说明并未穷尽所有经营性服务活动,亦不能由此将上诉人在案涉建设工程中明知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排除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之外。


08
判例 | 与《规范》相关标准不一致,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吗?8🔗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及《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虽然对儿童操作、使用电子视频产品的时间设置了一定的标准,但上述《规范》及《方案》并非是对电视生产厂家在智能操作系统中设置推荐观看时间而设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是偏重于对儿童自身以及家庭对儿童使用电子产品时长的建议,同时也不能根据上述《规范》及《方案》就能证明乐视S50电视推荐的儿童观看时间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因此,乐视S50电视推荐儿童观看时间与上述《规范》及《方案》相关标准不一致,并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09
判例 |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行政机关有权界定🔗

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政实践中,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具体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作出界定,法院在无确切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界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明显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者明显违反社会常情、常理的情形下,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界定。


10
判例 | 该用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或产品质量法?🔗

涉案产品系昆明天福茶业有限公司2017年生产的普洱茶(生茶)散茶,标签上标示了生产者采用的推荐性标准GB/T22111-2008,该事项同时受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调整。

但该推荐性标准确实没有将普洱茶(生茶)散茶形态列为标准产品类型,因此上诉人在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认定标示的推荐性标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标签瑕疵,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系在2019年举报涉案产品不符合标示的执行标准,举报和查处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
判例 |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属于司法鉴定范畴……🔗

西湖区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且依据上级机关交办查处华瑞公司的投诉事项,其对华瑞公司投诉事项具有监管职责不宜否定。

因华瑞公司提出异议的鉴定报告系民事诉讼程序中受人民法院委托而作出,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充分权利对该鉴定报告进行质疑,该鉴定报告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现该鉴定报告已经被人民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其效力亦被生效裁判所羁束,相关当事人若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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