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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风险要点

 风自由609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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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民办教育中,教育机构的性质有民办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差别主要在于企业法人性质的教育机构在绝大部分地区无法获得办学许可证。2017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公司。

2020年4月13日《疫情下的中小微经济恢复状况——基于百万量级中小微企业经营数据的分析》研究报告发布。从2020年3月份各行业道口中小微经济恢复指数来看,受疫情冲击影响最大的两个行业分别是教育业、住宿和餐饮业。不仅是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渗入各个领域,也为传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动力,加快了教育的信息化进程,推动了在线教育的发展。同时,为促进教育信息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也颁布了大量的鼓励政策。

就目前在线教育细分市场来看,2019年,高等学历教育占比达到49.6%,其次为职业资格培训占比25%,并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以及80、90后父母教育意识的增强,K12教育市场占比或逐步扩大,占比为21.3%。

下面就本人经手的教育培训行业项目作以复盘和总结,其法律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方面。

01.

·权力归属·

每一个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首先要核查的就是项目主体的股权架构,教育机构亦如此,不同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料(类似于工商底档)需要在民政部门打印。民办非企业法人一般不称股东,称为举办者,学校举办者变更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VIE架构。教育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VIE架构。存在VIE架构的情况下,教育机构真实的股权结构无法单纯从国内工商部门核查,需依赖于境外律师的核查结果或者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同时需要关注开曼公司层面的章程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

股权代持。对于学校来说,受教育政策的影响,部分地区只允许自然人作为学校的举办者,而且对于举办者有教学管理年限的要求。因此会出现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代持。

同一主体整合。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经营需要会在不同的地区开设不同的教学点。有时会设立不同的法人主体。而有上市或者其他资本运作需求的主体,要注意能否并表。设立在不同地区,用不同的主体作为股东的培训机构或者学校,需要整合在同一主体名下。因此,整合的可行性和难度是需要考虑。

股权激励。民办教育行业属于轻资产运营的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是品牌,最核心的是老师、销售和技术人员。因此减少核心人员的流出,股权激励是常用的方式。但是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会存在缺少必要的程序性文件,签署主体与激励主体不符,存在股权代持、公司无偿赠与股权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不做股份支付、融资后仍按照注册资本转股等。

02.

·业务资质·

民办学校有关的资质证书,主要有办学许可证和是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使用的区域范围是有限的,部分教育机构会设立多个办学点,按照法律规定每一个区均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是以互联网的方式提供教育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证书。

另一项重要的资质就是教师资格证。2018年8月6日生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再次明确强调:“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因此,培训机构的老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时要求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03.

·办学场所·

对于线下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注意核查其办学场所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于租赁的房屋,要考虑出租权合法性 。并同时要注意消防合规性,消防合规是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消防合规包括是否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者备案、是否为地下室、及是否为三层以上等。

04.

·无形资产·

教育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会存在数量较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专利、域名等。要注意核查无形资产的现有状态及权利归属是否存在瑕疵

部分教育企业存在加盟合作的情况。品牌持有方向加盟商输出的是品牌、课程体系、教师培训和系统,加盟商向品牌支付加盟费和权益金。要注意对加盟协议进行全面审核。

无形资产登记在创始人个人名下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早期创业时,并未做太多考虑将无形资产直接登记于个人名下而后也没有进行变更。这样需要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应要求其将著作权转移到标的公司名下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

教材和课程内容著作权的问题。对于自行开发的教育课程的,就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对他方主体权利的侵犯及是否存在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混同的情况。

核心商标的问题。部分创始人在早期创业时没有商标保护的意识,未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的文字或者图形是其他主体已经注册的商标。导致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无法取得现有使用商标注册权利,或在先注册权利方要求高价购买。因此需要重点核查其核心文字或图片是否取得注册商标。

05.

·劳动人事·

教育机构的员工用工一般较多,会存在未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并需要核查核心员工是否签订了竞业协议及保密协议。注意目标公司核心员工与本公司签署的协议情况及是否可能与前一家公司签署协议。

教育培训机构中,教师容易出现高比例的兼职员工,需要注意兼职情况,及是否取得任职机构的同意,是否属于在职的公办学校教师

同时,教育机构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教育机构当中,作息时间一般与正常的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存在加班调休等,是否可以通过进行不定时工时备案以合法合规的处理员工的工时问题,以减少劳动争议的数量。

06.

·广告宣传·

教育机构的广告宣传文案,要注意是否有违反《广告法》等法规的规定。如泄露学员信息、夸大事实、使用极限词、使用敏感词汇的行为等。

0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同业经营企业。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同类型企业,在签署投资协议时,限制在投资目标公司体系外经营同类企业。

是否存在被吊销未注销企业。创始人或者创始人团队名下有是否存在吊销未注销企业的情况。《公司法》对于吊销企业负有责任的主体是有高管任职资格限制的,以免对上市退出造成实质性障碍。

核心资产、资质是否在标的公司名下。部分教育机构核心的知识产权,如课程著作权、商标著作权等登记在创始人名下,或维系其运营的资产系租赁自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部分课程课件难以区分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或核心产品存在多次授权,要注意上述情况取得的权利内容及是否存在瑕疵情况。

控股股东是否取得其他国家身份。教育行业中的部分领域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的产业范围,因此控股股东如果取得其他国家的身份,可能存在需要变更或者进行特殊处理。

学校举办者。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对有后续融资计划或者上市安排存在诸多不便和障碍。其原因主要为:一是举办者变更程序多,需要原举办者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主管机关审批,周期比较长,举办者变更的性质为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对变更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二是举办者为自然人无法将权利进行份额划分或者增信。还要注意举办者的国籍,教育机构由于受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影响,需要核实举办者的国籍是否为中国、是否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因为部分领域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者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08.

·分支机构情况·

一般来说,法人的分支机构存在两种形式,分公司和子公司。

办学点。对教育机构涉及的所有办学点进行统计,并对是否取得独立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消防是否合规进行重点分析,评估相关的风险。

加盟和直营。教育培训机构的跨区域的布局扩张存在加盟和直营两种经营方式或是两种方式。加盟属于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直营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股权关系。

上述总结对线上及线下教育培训均适用,但需要注意线下教育的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如2019年7月12日出台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陆的说明材料。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以上,是本人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做的复盘和总结,希望可以与各位交流学习,并欢迎指导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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