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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非盈利?民办幼儿园如何选择?l“民促法”修法深度解析

 黄晓东高考志愿 2016-11-08




作者丨冰淇凌君

来源丨教育部网站&国金教育

序言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正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促法修法的核心是:民办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


  • “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界定

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不想办学,学校要终止经营,在清偿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财产也需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界定?

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学校要终止、不办了,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


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1、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

2、有利于按照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3、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营利性和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利弊对比




民促法修订关键内容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点评:以上修改中传达出了三个重要信息

①民办学校需要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未来或将不会模糊处理。

②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需要交税,也需要受其他公司法律所监管。

③选择非营利民办学校,则是以非营利组织形式存在,那么将不能取得合理回报,并由投资者取得办学结余。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各有利弊,并不是营利性教育机构就比非营利性的好。

①营利性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较为方便,以公司形式运营激励制度也较好,但需要缴纳相当数额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税务比率约30%,土地优惠也较少;

②而非营利教育机构享受税务、土地相关的优惠,但若选择非营利性机构,则不能收回投资回报,作为举办者,只能获得工资,并不能获得投资回报,也不能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对于需要上市或被并购进入资本市场的机构来说,只能选择营利性,而选择营利性就意味着失去了很多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


「 幼儿园或将出现较大规模龙头企业 」


幼儿园本身税务、机制等处理较为模糊,资产证券化始终存在一定障碍,目前主要是通过类VIE的教育管理咨询公司的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民促法本次通过,对于幼儿园来说,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消除资产证券化障碍,但另一方面,所获得的税务,土地等优惠会相应减少,办学成本也会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说,幼儿园在民办教育中盈利能力较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民促法修法之后,将迎来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也会出现分化,优秀的连锁幼教机构会更加突出。


现有园所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存量营利性园所税务补缴问题

根据本次修法精神,未来登记为营利性的学校,需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但具体税费如何缴纳,是否应追溯之前的税费,仍需等待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出台。

2、非营利性园所的补偿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修法精神,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但该部分补偿或奖励的方案,我们认为,还需要等待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的出台。

(本文由青苗荟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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