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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燃气安全,为什么责任总是压不实?

 天然气与法律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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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30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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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天光

作者其他文章:张天光专栏

一、概述

6月13642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

9月1023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10月21820分左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的一家餐馆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40多人受伤。

这些事故说明燃气安全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反映出事故所在地涉及到燃气安全的各个责任方没有履行好应尽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压的不实,管理出现严重的漏洞。

二、燃气安全涉及到多个责任方,责任落实难

城镇燃气具有公共性质,燃气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工业企业的安全只要管好企业的一亩三分地就OK了,燃气安全则不然,管理难度大,体现出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也就是用气点多,供气管线长,分布面广。从安全角度看,每一个点都是风险点,每一条线都是风险线。

同时,燃气安全涉及到多个责任方,燃气安全的管理对象不仅是燃气经营企业及企业员工,还有广大的用户以及不确定对象的第三方(理论上每一个在燃气设施区域内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第三方)。

燃气安全,地方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以及那些不确定对象的第三方的责任一个都不能少,只有各方都负起相应的责任才能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压实各方面责任是确保燃气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燃气经营企业履行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不力

燃气事故除了不可抗力外,都是责任事故,无一例外。这次十堰特大燃气爆炸事故所暴露出来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存在的问题就说明“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防线全线失守。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通报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的问题如下: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不落实;

管道安全检测维护不到位;

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处置出现严重错误;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到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足;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看似偶然,其实早有征兆。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通报中的一些细节验证了这个法则。

上述通报的问题反映出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其违法时间之久,情节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

企业中的问题都是与管理有关,管理是纲,纲举目张。企业一切的问题都是因为管理不到位,通报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因为管理上出现漏洞造成的,管理是因,问题是果。

事故说明相关的燃气经营企业未能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压的不实,责任传导层层递减,到了最底层基本无感。

其他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不同程度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可能不排除。

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承担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从上到下均衡压实责任,责任传导顺畅,不缺失、不走样,才能确保供气安全。

四、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缺失

地方政府的责任缺失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3.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批;

4.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5.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动用储备、紧急调度。

6.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迟迟进不了自己的角色,多份事故通报都指出事故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监管责任缺失。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指出:

“部门监管责任缺失脱节。十堰市、张湾区住建、城管、市场监督部门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住建、城管先后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对上级部署的城镇燃气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有效推动落实,对企业频繁发生的燃气泄漏视而不见,对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不管不问”。

另外,《吉林松原“7.4”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也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

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用局项目办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2、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对燃气企业监管不力;

3、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认真,对公用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4、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

5、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燃气压力管道监管缺位。

地方政府多个部门都有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但这些部门互不统属、互不通气、各自为政、协调不力、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通报的一段话反映出这种状况:

“同时,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消解了监管合力。如城管部门对全市燃气企业安全隐患底数不清。涉及此次事故的燃气、住建、市场、特种设备等职能部门,只要在其中某一个环节,及时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政府部门要改革监管体制,整合资源、统筹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监管的作用。

实际上,我国对燃气行业管理还是很严格的,政府各部门和行业每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少,燃气经营企业迎接来自各方面的的安全检查几乎不断,出事故的企业是不应该例外的,但上面事故通报中企业存在这样严重的问题和问题的长期存在还是没有通过历次检查被发现,原因令人深思。

显然是监管方式存在问题,形成思维定势。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检查就流于形式,而流于形式的安全检查会让燃气经营企业产生安全的错觉,使企业放松警惕,导致另一种安全隐患,也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除了地方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用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用户应该管好自己责任范围内的燃气安全。因为燃气事故可能殃及四邻、伤及无辜,用户的用气安全绝不是一家一户的事情,不可掉以轻心。用户用气安全责任也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范围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还存在第三方责任问题,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五、 结语

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以及第三方,厘清和落实各方面的责任是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基础。

燃气普及率逐年提高,从城镇燃气扩展到村镇燃气,燃气安全的风险也会增加,监管的难度也在增大,原有的管理形式和体制已经不完全适应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地方政府作为燃气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监管力度,要不间断持续发力,压实各方面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每个责任方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确保燃气事业的平稳发展和用气安全,实现燃气安全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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