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立法?——法工委答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哪些事项(二) —————— 村庄规划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吗? 黄璞琳 这段时间,在研究修改《抚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第八条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时,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除了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外,还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吗?经查《城乡规划法》与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并不一致。 国务院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当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只有《城市规划法》而尚无有关村庄规划制定的法律。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倒是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现行有效的地方组织法(2015年)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仍然保留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述职权。 但是,村庄规划,与乡镇区域的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还是有区别的。而且,村庄规划要报经县级政府审批,显然不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 2007年制定的《城乡规划法》,直接使用“村庄规划”表述,未区分为“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且仅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即,《城乡规划法》未要求乡镇政府向县级政府报批村庄规划前,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而只要求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本文认为,《城乡规划法》生效后,国务院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村庄总体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之规定,不再适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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